江门创业示范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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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江门市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创业氛围好、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下称示范基地,包括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是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第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才具备竞争性奖补扶持资格。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竞争性奖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第五条 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

2、局牵头负责,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指导。第六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示范基地竞争性奖补、考核等工作综合统筹。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第七条 核心基地的申报条件:(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二)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已建成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在15万平方米以上。(三)入驻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20个。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四)运营主体(下简称“申报主体”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七)核心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30倍以上,共同推动核心基地建设。第八条 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

4、,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二)占地面积30亩以上,已建成可供出租的标准厂房或其它生产用房10000平方米以上。(三)入驻小微企业1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5个,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四)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并可实现产业化。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5、七)重点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20倍以上,共同推动重点基地建设。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参与竞争性奖补需提交的资料第九条 参加申报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含参与竞争性奖补所需的资料):(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二)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五)基地的总体规划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六)开展

6、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八)进驻企业名单数量、从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九)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十)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投入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函等材料。(十一)四大指标(营业收入年增长数、新增就业人数年增长数、技术合同成效额年增长数、拥有授权专利年增长数)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条 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推荐。第十一条 

7、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确认为示范基地。第五章 竞争性评选办法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公开竞争方式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竞争性奖补。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指标体系逐项对参评的示范基地进行客观、独立评价。各成员评分后并汇总,在所有评审人员对基地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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