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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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法沿革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二政秘法字第二四七八號令發佈內容第一條本規則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第一條執照類別規定如左:一、建造執照: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應請領建造執照。二、雜項執照:雜項工彳乍物應請領雜項執照。但建築行爲包括雜項工作物,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同時核定,免請領雜項執照。附設於屋頂之雜項工程,其高度自屋頂面起算,未逾三公尺是廣告牌塔免領雜項執照,但應依廣告物管理之有關規定辦。三、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請領拆除執照,但拆除後須即建造者,得於核發建造執照

2、同時核定,免請領拆除執照。建築物建築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免予請領。四、使用執照,部份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程竣工後,應請領使用執照,多棟建築物其中一部份已整棟完工時,得請領部份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原核定用途時,應請領變更使用執照。五、道路使用許可證:除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者外凡門面裝修或類似工程如欲使用道路應請領道路使用許可證。第三條申請各項執照應按左列之規定:一、建築執照:申請建造執照除申請書外應檢附之必要附件規定如次:(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約略位置及附近道路情況及名稱,必要時須附

3、地形圖。(二)現況圖:載明基地四周鄰房之層數、空地、現有巷道、排水溝渠以及其他現況。(三)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向、地號及鑑界後之基地境界線、建築、臨接道路之名稱寬度,建築物之配置與原有建築物或與鄰地境界線之距離,新舊溝渠、陰井、化糞池、水井、牆上擋之位置及山入口方向、以及基地周圍行道樹之種類及棵樹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四)基礎平面圖各層平面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建築物特大者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五)建築物各面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

4、之一,建築物特大者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高度、內部設備、基地與路面之高低差,水溝情形以及各部份之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建築物特大者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O(七)建築物重要或特殊部份詳細圖:註明各部尺寸,構造材料等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八)結構計算書:建築物爲鋼骨構架、鋁合金構架、鋼筋混凝土構架或其他構架均須附送結構計算書。增建或改建工程牽涉原有建築物者應附原有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書。(九)建築物設備圖說、設備計算書、施工說明書、建築線指示(定)圖。(

5、十)土地権利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築物登設總簿謄本、地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権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十一)其他必要之文件:建築師委託書、共同壁協定書、自耕農地或佃農證明書、合法房屋證明書等,其有特殊性者,並應檢附該項特殊之文件。(十二)設計變更時原申請造執照檢附之各項證件'圖說、若未變更或未逾有效期限者,得免重新檢附。二、雜項執照:申請雜項執照除申請書外,應檢附之必要附件規定如次:(-)土地権利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總簿謄本,(無建築物者免),地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権證明書。(二)原建築物之合法證明,無建築物者免附

6、。(三)申請工程位置圖、立面圖、詳細圖及特殊必要者並應檢附構造計算書。(四)雜項工物鄰接建築線建造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三、拆除執照:申請拆除執照除申請書外,應檢附之必要附件規定如下:(一)建築物之位置圖。(二)建築物之権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四、道路使用證可證:申請道路使用證可證,除申請外,應檢附使用道路平面圖。第四條左列情形,應依規定申報備案,除檢附申請書外,應視其變更事由檢附第三條所定附件。一、變更名義: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二、展期申請:工程無法照原核定日期開工或完工者,應申請展期。

7、第五條使用道路寬度規定如左: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道路。二、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核准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三、道路寬度超過六公尺未達十二公尺者,核准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半。四、道路寬度超過十二公尺以上者,核准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前項規定使用道路寬度如於交通特別頻繁或交叉路口地區,其使用寬度仍不得超過一公尺或人行道。第六條建築工程期限訂定如左:(附表:建築工程期限訂定表)1)第七條依建築法第十六條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工程如左: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面積不

8、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高度不超過三・五公尺者,於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時,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面積不超過六O平方公尺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免由建築師監造。第八條建築基地平臨接建築線者,不得建築。但基地臨接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或隔河川,水路溝渠以臨接建築線,或山間基地房屋無從櫛連,並有類似通路無礙通行者,或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原則規定者,得申請建造執照。第九條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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