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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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魏振瀛北京人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侵权责任方式;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内容提要: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冇联系,又冇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Z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別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述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

2、名誉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既是侵权行为Z债法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责任方式是对德国式侵权行为Z债法的损害赔偿Z债的继受和变革,学者对此评价不一,他们对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理解也不同,可谓众说纷纭。《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由儿位作者合著的书中,不同作者的观点鲜明对立,这是以往少有的现象。这个问题既涉及我国民法体系和理论的全局,又直接关系着民事审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有必要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山、归责原则关系的原理(一)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没有责任方式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四节名曰承

3、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自此才有了责任方式概念。《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题目也使用了责任方式概念。学者有时不称责任方式而称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与责任方式的内涵没有区别。徳国式侵权行为Z债法上的责任方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传统民法上没有侵权责任方式概念,侵权的后果是损害赔偿,乂称损害赔偿之债,为了比较分析,将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称为责任方式)。据此來说,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损害的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本质区别,学者不会对此产生异议或者重大分歧。但在《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侵权责任方式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重点在于各

4、种责任方式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它们是否都以过错为确定责任的基础。为了阐明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首先需要分析归责事曲与归责原则的联系和区别。何谓“归责”?张新宝教授认为:“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何谓归责原则?王泽鉴教授分析说:“任何国家的侵权行为法皆而临一个基本问题:因权益受侵害而牛•的损害究应由被害人承担,抑或使加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丁此点,各国法律多采相同原则,即被害人须自己承担所生的损害,仅于特殊理曲时,始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诚如著名美国法学家Holmes所云:'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其所发生Z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

5、'所谓良好的政策乃在避免增加损失,因为使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无论在法律规范或实际执行上,势必耗费资源或产生交易成本。所谓特殊理由指应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Z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此乃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2]这段话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从法律政策上讲,因权益受侵害而牛:的损害,除特殊理由外,应由被害人口己承担所生的损害。第二,所谓特殊理由,指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第三,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Z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在这里,土泽鉴教授将损害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等同,是从过错

6、责任角度阐述归责事由和归责原则的。王泽鉴教授还指岀,在采川无过失责任时,无过失木身不足以作为责任之依据。在我国台湾地区法上,加害人对损害之发半,虽无过失,但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就其归责原则言,可归为三类:(1)因持有特定危险事物而亨受利益者,对于由此危险所生损害而负Z赔偿责任。(2)于法律例外允许利用他人物品时所生Z损害赔偿责任。(3)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英是因自己行为创造某信赖要件而生Z损害赔偿责任。L3]张新宝教授说:“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Z棊础问题。,,,,侵权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

7、权行为并应当出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0就过错责任而言,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就无过错责任而言,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其他事由。而侵权责任法屮的'归责原则',则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4]王泽鉴教授和张新宝教授对侵权归责原则的阐述没有实质差别。张新宝教授所言侵权责任法屮的归责原则,是对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归责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这个观点对于分析责任方式特别是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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