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辨认客观性缺失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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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辨认客观性缺失问题研究摘要:侦杳辨认是发现案件线索、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重耍侦杏手段Z-,在侦查实践屮的作用不可忽视。辨认结果能否发挥作用,取决其客观性Z高低有无。冃前我国的侦查辨认在立法上和实践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辨认客观性较低乃至缺失。对于立法上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辨认原则缺失等问题学界已多有涉及,但对于实践中不当暗示普遍存在、辨认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却少有探讨,正因为这些实践问题的存在而导致了辨认结果客观性不足进而影响案件裁断。因此有必要从细化程序性规定、建立办案人员辨认回避制度和辨认人心理描述制度、建立辨

2、认程序的权利保障体系和加强辨认方法的理论研究等进路着手,完善我国的侦查辨认程序。关键字:辨认;客观;辨认程序;辨认方法;侦查辨认是指在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依据其记忆印象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物品、尸体、场所进行指认的侦查手段。侦查辨认的应用对于侦查人员发现案件线索、指明破案方向、核实印证其它证据材料具有重耍的作用。然而,作为一项具有枳极应用价值的侦查手段,冃前辨认却存在着客观性不足甚至缺失的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结为立法上的规制不足和实践中的应用失范两个向度。立法上的规制不足,主要

3、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屮对于辨认没有立法规定,相应规定仅存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上述规范都具有部门色彩且规定内容相互矛盾,侦查辨认缺乏诉讼法典的统一规制,对其弊病,学界也多曾探讨。然而,对于实践屮的问题,却少有人触及。对此,笔者有些拙见,以飨诸位。—、问题表现(-)违反真人辨认优先原则和混杂辨认原则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为例,《规则》第二白一十三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具他人员

4、或者物品Z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规定》第二白四十九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屮,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可见,《规则》和《规主》都规立了混杂辨认原则和真人辨认优先原则,即应当以辨认真人而非照片为优先考虑(这也是出于对照像、摄像技术可能失真的考虑),而且无论是真人辨认还是照片辨认,都应当遵循混杂辨认的原则。但实践中的情况却并非如此

5、。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多以照片辨认來代替真人辨认。在办案中,往往是侦查人员打卬有多人正面头像的一页纸,然后交给被害人或证人,询问其上面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头像,照片辨认成为实践中的首选手段。而无论在真人辨认还是照片辨认屮,违反混杂辨认原则的情况却十分普遍。(-)侦查人员不当暗示普遍存在辨认应当排除暗示,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准则要求。根据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辨认人的辨认根据是头脑中已留有的过去印象,能否准确复现依赖于记忆形成时和记忆复现时的的外部环境、生理状态和心理意识多重因索。而月•此种记忆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模糊,

6、这已被著名的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所证明。记忆的多重依赖性和流逝性决定了其不确定性的本质,容易为外界因素所左右。因此,就必要排除外界,尤其是侦查人员的不当暗示。侦查人员的不当暗示又根据其主观意识不同而区分为有意识暗示和无意识暗示。有意识喑示是指侦查人员主观上存在对辨认人施加暗示的故意,主要通过侦查人员的神态表情、言语提问、身体动作以及制度安排來体现。部分侦查人员在辨认人指认错误时,往往会眉头紧锁、表情凝重,或者假装没有反应,或者反问一句“真的吗”,“你这么肯定?再看看”。无意识暗示是指侦查人员本身并无暗示的故意,

7、而是通过其无意识表现和程序设计安排来体现,比如在混杂列队辨队中,为经历了长时间讯问后的被辨认人选取精神状态良好的陪衬者或者无意取选了与辨认人的特征陈述明显不符的陪衬者,客观上突显了犯罪嫌疑人,流露侦查人员的意思倾向,而对辨认人施加了不当暗示。(三)见证人制度名存实亡如前所述,辨认易受多重因素的不利影响,为了保证辨认结果的真实有效,排除对辨认人的不当暗示,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就很有必要,见证人的介入正是源于这项要求。见证人的任务和日的决定了其必须是独立于辨认的主持方、辨认方和被辨认方的客观而中立的第四方,不得与任

8、何一方有隶属、服从或其他可能影响辨认结果客观性的关系,同时也要求见证人必须亲自参与辨认活动,进行监督。但在实践工作中,见证人制度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多发生于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程序的进行较为随意,在侦查人员和辨认人之间通过一张辨认画像发生联系进而完成辨认,一般没有见证人。而对于真人辨认,多是由辨认人处在隐蔽的场所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辨认人进行惟一对象辨认,即使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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