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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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2016-10-2219:32

2、安徽建筑业建质〔2016〕22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有关部门: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奖励。为规范评审工作,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2016年10月18日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第一章  总 则    

3、第一条 为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活动(以下简称“黄山杯”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黄山杯”奖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发布。实行总量控制,每两年评选一次,不超过200项。   申报名额根据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管理状况和质量创优活动开展等情况确定。   

4、 第三条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黄山杯”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黄山杯”奖的评选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评选办法、评选条件,建立专家库。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建筑业企业按条件推荐专家,经遴选后组成“黄山杯”奖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核查工作不超过3年。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参与评选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黄山杯”奖工程评选应

5、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黄山杯”奖的评选坚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建设工程。具体工程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工业建设项目,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

6、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四)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七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承担设备、电气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核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

7、)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仍有甩项(包括初装修建筑)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项目没实行信用综合评价的;   (六)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申报工程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的。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已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创优计划的工程;   (三)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工程:市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专业部门

8、优质工程奖;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四)申报工程应为已经竣工的工程,且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五)申报工程所在市(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同意推荐;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应由省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黄山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申报。“黄山杯”奖的申报资料由组织申报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9、 第十一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市(省直管县)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市(省直管县)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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