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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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和司法鉴定李铁祥律师代理向某故意伤害被处缓刑案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向某某委托,指派李铁祥律师为其辩护人及民事诉讼代理人,仁和司法鉴定。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就刑事和民事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刑事部分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敖XX与向XX对敖某构成共同故意伤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对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向X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表示赞同。二、向XX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是量刑情

2、节。1、向XX应认定为自首。XX年1月3日9时事情发生后,向XX接到派出所干警的电话,自动于XX年1月3日晚22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交待了案件基本事实。公安机关对向xx作了询问笔录。辩护人认为,向xx是在公安机关釆取强制措施之前,应派出所陈宇电话通知,自动到派出所投案,之后接受询问,交待了基本事实,向XX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交待”两个法律要件,依照刑法关于自首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至于公诉方称是用传唤证传唤到派出所,辩护人认为,用传唤证传唤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否用传唤证传唤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而且向XX是应电话通知,

3、向XX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后,才在传唤证上签的名。2、受害人敖X、董x具有明显过错,对事情的起因以及由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伤害案件起着直接作用。本案证据证明:受害人敖x系敖xx的儿子,自91年结婚以后,一直不赡养老人,并且经常打骂敖万章;为赡养纠纷,2000年诉至法院,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敖x每年给付赡养费500元,直到现在XX年,敖x分文未付。此是赡养纠纷。其二,在老屋旁边小地名沙坪,约二分多的旱地,经营权登记在敖xx的农村承包合同上,但敖x强行侵占耕种,为此事,村委会、镇司法所多次调解,调解多次,给出了几个意见,但敖x一个都不接受,

4、我行我素,置之不理;在XX年1月3日出事前一天,村委会还为此事进行调解。其三,敖x蓄意闹-事,具有挑衅性。XX年1月3日,敖x带着挖锄和铁管斧头,来到老屋旁有争议的田块,如果是挖田,则只带挖锄即可,带斧头是何用意?很明显,斧头不是挖田工具,敖x带斧头,是有预谋的闹-事用意。其四,敖xx提供的证据证明:敖X、董x两口子一直因赡养、土地、家产纠纷,多次打骂父亲敖XX,小的纠纷不算,比较大的打敖XX的事件就达八-九次之多,甚至将敖XX牙齿打掉几颗、有时打得敖XX吐血。3、敖XX、向XX用木棒打敖x,具有两个重要情节第一个情节:在敖XX老

5、屋旁边,敖XX所以用木棒打敖X,是因为敖X要强行挖田,双方言语不合,敖X挥斧要砍敖XX,向XX上前用手一拦,斧头将向XX右手划伤,这时敖XX>向XX随手拎起木棒,才打敖Xo由此可见,是敖X蓄意带着斧头上门闹-事行凶,光动手伤人,敖XX、向XX出于自卫才用木棒打敖X。从证据角度讲:敖X陈述是敖XX先动手,敖XX、向XX供述是敖X先动手用斧头砍;在“一对一”的证据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辩护人认为应采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即认定被告人敖XX、向XX没有先动手。在上述关于“谁先动手”只有两种说法的情况下,既然认定被告人敖XX、向XX没有

6、先动手,则只能认定受害人敖X先动手用斧子砍-人。证人证言,以及门诊病历证明向XX右手划伤等证据可以补强上述认定。第二个情节:在丁书记加油站处,本来被告人敖XX、向XX以及受害人董X、敖X在丁书记的解交下,双方相持着,而董X乘人不备手持镰刀朝敖X梅右膀子砍去,敖X梅一闪,衣服被砍破了;见此情景,敖XX十分气愤,才用木棒朝董X乱打;敖X平忙上去拉敖XX,董X被打在地后,仍捡起木棒打上去解交的敖X平,敖X梅见状后欲上前,被敖X用拳打,用脚踢,用膝盖顶,;向XX见自己的妻子被打,遂上前用木棒打敖世方。本案中,虽然敖XX、向XX用木棒打了敖

7、世方,但两次打斗过程中,均是受害人敖X、董X先动手伤人,是事件激化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董X没有用镰刀砍-人,后面的事情根本不会发生。4、向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事情发生后,向xx应派出所干警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在自己经济能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东挪西借,分四次凑了一万元交给派出所,支付敖x做手术的医疗费用;并且在庭审中向XX表示,虽然敖X是敖XX与向XX两个人打伤的,属于共同故意伤害,按法律规定应由敖XX、向XX两个人共同承担敖X的经济损失;包括在派出所已支付给敖世方的一万元医疗费,由此可见,向XX认罪态度是好的,

8、有悔罪的表现。5、本案伤害案件发生于父子、郎舅、三爹与侄子之间,属于家庭内部纠纷。本案由于民事纠纷处理不善,加之矛盾长时间累积,以至酿成了刑事伤害案件。这种刑事伤害案件与社会上打架、斗殴伤害等社会治安案件,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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