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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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保险法律适用范围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有了粗浅的认识。保险法可以规范行业行为,让保险健康、规范、稳定发展,还可以提升行业地位;调整保险合同关系,规范保险市场,协调保险行业内部及保险业与具他金融业关系;确立保险企业法律地位。以下举几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案例一、1998年4刀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來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刀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

2、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案例分析: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头所在。《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肖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2)保险标的口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

3、冇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冃的在于保障保险的合法利益。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结论:在此案中

4、,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公司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拖而不决,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人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案例二、1996年10月,被保险人穆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合计1()力•元。1997年3月16H,被保险人穆某

5、纠集多人向他人索要拖欠的赌债,在争执过程小,被对方持刀捕至胸部,不治身亡。案发后,穆某的同伙被劳教,致害一方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但劳教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没有明确认定穆某是否构成犯邯。事后,受益人提岀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作出拒付决定,受益人不服决定,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被保险人在凶杀案中是受害者,致害方已受到刑法处罚,而审判机关未认定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保险的忖的在于规避风险带来的损火,如果违法,甚至轻微违法如闯红灯,即构成保险人免责,显然有失公平,也不是被保险人投保本意。保险人辩称:触犯《刑法》、《劳动教养试行

6、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犯冇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被保险人同伙因参与不法行为而遭受劳动教养,作为共犯之一,被保险人行为显然也达到“违法犯罪行为”程度。因此,保险人拒付决定并无不当。案例分析:“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内容,故木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清楚说明。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的外延较犯罪的外延广泛,只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构成违法,其包括: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

7、违宪行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严垂违法行为,较违法而言,其涵盖范围显然狭窄。因此,将违法还是犯罪作为合同的免责范围,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具有巨人利益差别。结论:(1)违法和犯罪二者具有明显差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在合同中未能明确而清晰地表明其条款的真实含义和使用范围,投保人未能充分了解合同的免责范围,未能充分了解格式合同提供方即保险人的真实本意。(2)就被保险人违法而言,《保险法》第67条只是将保险人免责范围定位在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其至未将过失犯罪纳入其中。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险条款原意人人超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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