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良法、民主关系探讨与与研究

法治与良法、民主关系探讨与与研究

ID:46731584

大小:81.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11-27

法治与良法、民主关系探讨与与研究_第1页
法治与良法、民主关系探讨与与研究_第2页
法治与良法、民主关系探讨与与研究_第3页
法治与良法、民主关系探讨与与研究_第4页
法治与良法、民主关系探讨与与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治与良法、民主关系探讨与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治与良法、民主的关系侯健在法学界对法治(theruleoflaw)的各种解说中,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Raz)的观点颇引人注意。他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徳论文集》(TheAuthorityofLawEssaysonLawandMorality)的第十一章屮较全面地阐述了他对法治的看法,并在该章前言中集中地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法治是良法之治,那么解释它的性质就是提出一套完整的社会哲学。但是若是那样,这一术语也就失去了任何用途。仅仅为了去发现信奉法治就是相信良善应当获胜,是不必求助于法治的。法治是一个政治

2、理想,一个法律制度或者缺乏、或者多多少少地拥有这一理想。此乃共识。同时可以认为,法治只是一个法律制度可能拥有以及据以评判该制度的优点Z—。它不应与民主、正义、平等(法律或其他事物面前的)、种种人权,或者对人或人格的尊重相混淆。一个基于否认人权、普遍贫困、种族隔离、性别歧视和宗教迫害的非民主的法律制度,可能在人体上要比任何一个开明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会好于后者。它是--个极端邪恶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此方面它是出色的:它对法治的遵循。”特别引起笔者兴趣的也是这-段宣言式的表达。它涉及了两个问题:(1

3、)法治与“良法”或者说与一些价值观念如白由、平等、人格尊严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法治与民主乂是一种什么关系?对这两个问题以及拉兹的回答的思考是笔者写作的动因。本文通过对拉兹上述观点的评说,简略地考察法治与良法、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与其说试图得出一些令人信服的结论,不如说旨在引起读者的进--步的思考,以期推进对■法治的研究。为了在相同的丽提下展开讨论,木文从介绍拉兹所提出的法治基本含义开始。1.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Z治”(theruleofthelaw)0它又包括两个方面:(1)人们应当由法律所统治并服从法律;(2)

4、法律应当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前一个方面包含这样一个原则,即特别法(或特别法律命令)应当在一般的、公开的和稳定的法律指导下制定。然而,这一原则并没冇穷尽“法治”的含义,它木身没冇表明它所具冇的公认的重要性的原因。因为这一原则之提出乃是为了使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能力,所以拉兹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必须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他认为“法治的这个概念显然是一个形式概念。它与法律如何被制定——是被暴君、民主的多数,还是以其他方式制定出来——毫无关系,它也未提及基本权利、平等或正义。”然而他又认为这个概念并非空洞无物,从它可以引申出法治的若干

5、原则。拉兹所列举的法治原则包括:(1)所冇的法律都应是不溯及既往的、公开的和明晰的;⑵法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⑶特别法(特别法律命创的制定应依靠公开、稳定、明晰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4)司法独立必须予以保证;⑸自然正义原则应予遵守;(6)法院应当具冇审查权力以保证其他原则的实施;⑺法院应当是容易接近的;⑻不应允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这八个原则都是为了使法律具冇指导人们行为的能力这一忖的而被设计出来的。其中“第1至第3个原则要求法律应当符合使Z能够冇效指引行为的标准。第4至第8个原则被设计来保证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应当通

6、过法律的不当实施剥夺了法律的指引能力,并保证法律应当能够监督对法治的遵循和提供当法治被违反时的有效的救济办法。所有这些原则都直接涉及到在有关法治的问题上的统治体制和方法。”但是,法律Z稳定、明晰和特别法符合一般法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法律指引的确定性也不是绝对的,因此法治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但是拉兹未指明这种程度的最低限度。拉兹对法治的提法颇有点奇特。按照他的意思,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一种可预测性。然而,这是一个可接受的概念,与国内人多数学者所理解的法治就是法律至上或法治政府是不矛

7、盾的。因为我们可以从这个概念做两个推论:(1)任何法律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可预测性,完全不具备预测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这个定义并不意味着有法律即有法治的话,我们可以推知法治与法律是有区别的。这个区别在于,法治蕴涵着一种使法律具有和保持这种能力的愿望和要求,一种认为人们具有惟根据法律行事的能力的态度和倾向。(2)在拉兹看來,法律既包括-•般法也包括特別法。法律应当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所有的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都应当具有指引人们的能力,而特别法只有接受一•般法的指导才具有这种能力。法治婆求所有的特別法都应当在一•

8、般法所规定的框架内发布和执行。所以拉兹的法治概念也蕴涵着“一般规则至上”(或我们所常称的“法律至上”)和所冇的统治权力皆须受制于法的意思。我们将用这两个推论来分析拉兹在法治与“良法”、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上所持的观点是否确当。1.拉兹显然是不同意将法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