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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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果关系认定(一)概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

2、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二)因果关系的认定1.介入因素的情形(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

3、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

4、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3)具体认定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得不或通常实施,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1,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

5、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2,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2)如果介入因素是独立出现的,此时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假设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例1,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后介入医生的过失行为致乙死亡,甲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2,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后丙对乙实施殴打(只是略微提前了死亡时间)甲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假设在没有前

6、行为的情况下,介入因素“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切断。例1,甲把乙打成轻伤,介入医生的重大过失,甲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2,甲把乙打成濒临死亡的重伤,介入了丙的枪杀或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断绝),此时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三是介入因素异常的情况下,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例如,甲将乙打伤后,顿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去医院,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导致乙死亡。此时前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形这是指被害人患有某种特殊疾病,行为人对其实施

7、某种行为,最后因特殊疾病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形。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认识,都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例如,甲与乙发生口角,打了乙两拳,乙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乙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考查甲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3.二重因果关系情形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在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根据等值

8、理论,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与乙同丙都有仇,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事前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丙喝后死亡。甲、乙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4.重叠的因果关系情形这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在没有意思联络情况下,合并在一起造成结果发生的情况。根据等值理论,两个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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