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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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承包人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等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难获支持案例二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案例三施工企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案例四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所连带引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一承包人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等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难获支持——石××诉浙江×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1年5月18日及10月16日,原告石××与被告浙江

2、×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华胥山社区5号楼、10号楼的土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承包方式、工程执行条款和结算条款等。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交付被告使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30000元。原告主张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式显失公平,合同价与实际成本价差额为1778945.28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差额。【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石××与新泰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合同,约定由石××对涉案工程进行承包建

3、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石××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其与新泰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石××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石××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远低于成本价,结算条款显示公平,但其与新泰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承包方式、工程执行、结算等条款进行了详尽约定,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对合同内容审慎审查的义务,其也未提交新泰分公司在合同订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石××轻率、没有经验的证据,且原告未举证证实其所建设工程

4、的实际价值,以用于与合同价进行比较以确定系显示公平……,石××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不应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石××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无法适用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但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筑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目的,综合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后,依法确定施工合同无效后

5、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如果按照工程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标准给予折价补偿,就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获取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司法解释以期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悖。另外,关于建设工程成本价问题,按照工程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标准认定的工程价款至多属于建筑市场的社会平均成本,而法律并不禁止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提高管理等方式降低其个体成本,故其以低

6、于工程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标准确定的合同价格,并不当然显失公平,其承揽工程后又以低于“成本价”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不应予以支持,这也警示施工企业以及部分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应量力而行。案例二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东平某建筑项目部诉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2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鱼龙大酒店,承包工程每平米850元,如果合同期内发生劳务、材料价格调整,取费标准变动,按文件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据

7、实结算平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25万元。现该工程处于停滞状态,原告未全部完工,亦未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原告以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程款,并因被告违约导致工程造价成本上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误工损失、设备租赁费,并将每平方米承包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诉讼中,被告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未竣工的鱼龙大酒店现状工程是否达到合同及施工图设计要求、质量是否合格等进行鉴定。2014年2月10日,山东泰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认定鱼龙大酒店已施工工程砼构

8、件强度达不到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C30等级,即对应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蒋××,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法院向其询问是否具有施工资质证书时其表示不清楚,故应认定原告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当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承揽的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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