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ID:46837340

大小:6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8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_第1页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_第2页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_第3页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_第4页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摘要:随着零口供案件的层出不穷和日趋复朵,司法工作者对口供的依赖受到现实巨人冲击,在证据审查方面,除了明确的基木原则之外,尚需加强对具体方法的研究。关键词:零口供;间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一、案情简介2009年11月17H7时,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存放在旧厝(无人居住)家的金纸被盗,总价值15万元。经调查,有证人目睹凌晨在案发地有一辆车牌尾数为3113的口色面包车,经调查发现是这辆车是黄某租赁的,但黄某指证是王某借他的身份证租的车。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承认车是他租的,但辩称是一名叫候某的人让他租车,但租车时只是说要去讨债,因候某没有驾驶证并且他曾欠候某

2、的钱,候某答应如果能租到车他就不用还钱,所以,王某便帮候某租车,至于租完车后他把车拿给候某,之后发生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二、证据罗列一是被害人李某在得知王某可能冇作案嫌疑,便上门做王某母亲苏某的思想工作,允诺如果退金纸,便不再追究。后苏某将金纸载还李某。二是苏某证实王某告知她金纸藏放在菜市场边的一个仓库并让苏某载去还给被害人,口王某亲口告诉其苏某是受人指使盗窃金纸的。三是通话记录。证实王某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当日从凌晨0时至凌晨6时,其手机信号在被害人存放金纸的旧厝和被盗金纸藏放的仓库中漂移,被盗前莫手机信号也不时在藏放金纸的仓库附近出现。四是租车老板证实当时还车时发现车冇损伤,冇询问犯罪嫌疑

3、人王某,王某解释是自己推车撞到的,同时还证实在还车后两天,公司的电脑主机、租赁合同等物品被盗。五是侯某到案后证实与王某系在服刑时认识的,没有让王某租车,承认有借钱给王某,但多次催讨未果,双方闹得不愉快。六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六份讯问笔录,细节部分多次出现不一致,均不承认有参与盗窃,辩解其受侯某的指使租车,租车的目的是用于讨债,盗窃金纸的事情是事后才得知,并且租车后在案发的那段时间内有将手机借给侯某。三、证据审查及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具冇全面、直接反映案件情况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之王的称号。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到案后始终不做有罪供述,形成“零口供”

4、案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口供”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均作不同解释。但是,本案有较好的客观性证据,还有相关证人等辅助性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木案的破案经过客观自然破案经过是指侦查机关寻找、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客观、自然的破案经过有助于审查判断证据,增强内心的确信力。本案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就在案发地周围进行排查,依据证人提供的车牌尾号,查出案发现场的可疑车辆系王某租赁的,在未对王某进行调查前,王某的母亲苏某将金纸载还给被害人,同时证实王某亲口告诉她其有参与实施盗窃,并指出藏匿金纸的地点。可见,公安机关锁定王某为犯罪嫌

5、疑人的过程,符合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体现出客观、自然的特点。(-)指向王某作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没有证人在现场目击其实施盗窃,亦无监控录像等其他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除了莫母亲苏某的证据,但该证据系传来证据,证实的内容也是证人听犯罪嫌疑人说的,但这些证据分别证实本案事实的某一方面,相互结合,共同证明一个完整的事实。具体体现在:1、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道歉前因欠赌债向其他人借过钱,具有盗窃动机。2、证人证实案发时案发地点有一辆白色丰出车,侦查人员从该车上提取金纸,租车老板证实该车系犯罪嫌疑人王某租赁,王某有作案条件。3、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苏某证实王某向自己的母亲承认冇参与盗窃,并要母亲归

6、还盗窃的金纸,苏某在王某的指示下最终找到这些金纸并归还失主。4、基站线路图显示:王某的手机在案发时段一直在盗窃地至藏匿赃物的仓库点这一路线间。这些证据综合起來形成的结论就是:王某有参与实施盗窃。(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均不成立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是确认案件事实方面的重要手段,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如果有合理的依据,就可以排除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自相矛盾,反而可以增强承办人对其作案的内心确信。木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解理由,经分析不成立,主要理据在于:(1)侯某到案后否认指使王某去租车,并一且有证人证实侯某案发时在朋友家泡茶,目前无作案时间。嫌疑人王某关于

7、受侯某指使的辩解,无证据印证,不能成立。(2)对手机信号出现在案发地,王某辩解手机在案发时间段借给侯某。但是从通话记录里我们可以看出,在案发前一个月,王某本人使用该手机时,就与号码为15###765494、13###086891的手机频繁联系,R在案发时间段,该手机基本只与这两个号码联系,案发后,手机归还后,本人使用时,还在与这两个号码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只冇在手机始终为一人使用(即王某本人使用的)才可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