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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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伤残鉴定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H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口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

2、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泄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1、划分依据:a.日

3、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2、评定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a.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b.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泪小管损你遗留溢泪症状;e.眼内异物存留;f.

4、外伤性白内障;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口腔或颛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c.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d.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e.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f.鼻尖缺失(或畸形);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h.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i.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a.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脊柱损伤致:a.颈

5、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而积20cm2以上。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胆囊破裂修补;c.肠系膜损伤修补;a.脾破裂修补;b.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c.膈肌破裂修补。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

6、缺失或完全萎缩;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破裂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胱破裂修补;h.尿道轻度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

7、相差4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飾板以上线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2、评定标准:1)符合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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