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脱离_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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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犯脱离【内容提要】共犯脱离是共同犯罪发展过程小的一种客观现象。围绕着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形成了“意思联络欠缺说”、“共犯关系脱离说”、“准障碍未遂说”和“因果关系遮断说”的争论,而共犯脱离成立条件的讨论则是处理共犯脱离根据的争论Z继续。“因果关系遮断”不但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而且构成了共犯脱离成立的“充要条件”,但主观因素即“任意性”可直接影响或决定共犯脱离成立后的具体犯罪形态。共犯脱离以“共犯关系的截短”为真相,其不仅可以带來共犯脱离理论本少的完善,而且可以丰富和发展既往的共同犯罪理论。【关键词】共犯脱离意

2、思联络共犯关系小止犯因果关系一、问题的提出陈兴良教授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共同实行犯中“--人既遂全体均为既遂”。而在个别情况下,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如强奸和脱逃等,只有每个人完成了本人的行为才能视为既遂。如果没有完成本人行为,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既遂,也不能认为他是既遂⑴。由于强奸罪和脱逃罪等被刑法理论视为所谓“亲手犯”,而“亲手犯”便是不能形成间接正犯的犯罪且此类犯罪现象比例较低乃至极低,故在陈兴良教授看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若一•人行为导致共同犯罪达致既遂,则其他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基本上”也是既遂,亦即其他共同正

3、犯即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基本上”难以归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而这其中包括其他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基本上”难以成立屮止犯,除非发生了轮奸或i起脱逃这样的“共同亲手犯”或“亲手犯的共同犯罪”。陈兴良教授的前述主张可称为“有例外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说”。“有例外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说(针对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意味着共同犯罪一口最终实现既遂,则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共同犯罪最终既遂的其他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便“基本上”没有成立中止犯的机会,除非有例外情况。“有例外的i人既遂全体既遂说”在国内当然有赞同者,但为数者少⑵。然而,在“共犯

4、从属性”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刑法观看來,当共犯屮有一人既遂时,其他共犯人便很难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⑶。那么,国内通说可称为“全而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说”,而“全面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说”意味着共同犯罪一旦最终实现既遂,则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共同犯罪最终既遂的其他共犯包括狭义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便根本没有成立屮止犯的机会。但在近來或当下,国内有学者受国外且主要是H本刑法理论的彫响而专门讨论了“共犯的脱离”问题,并提出:共犯人小途从共犯关系屮退出,并积极阻止他人继续实施犯罪,但结果还是发生的,容易想到的就是作为共犯的屮止处理。但是,既然

5、己经发牛了结果,还是作为中止犯处理似乎与中止犯的规定不符。其实,不能生硕地将单独犯成立屮止、未遂的标准套用到共犯相关问题的处理上。由于共犯之间并非“连带责任”,行为人仍然是在对H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若行为人的脱离行为切断了与其他共犯人随后实施的行为与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共犯论”,行为人不对M口己行为没有“因果性”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故在共犯中,即便发生了既遂的结果,部分共犯人仍有成立未遂或中止的余地。这在理论上称为“共犯的脱离”⑷。那么,共犯的脱离倒究是怎样的一个问题呢?包括共犯脱离的处罚根据、成立条件及其所对应的犯

6、罪形态等问题各口如何?而这些问题的恰当解答又能说明共犯脱离应作出怎样的理论新表述,从而冇着怎样的理论意义呢?二、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由于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故共犯脱离的处理问题便付诸刑法理论,而在LI本主要形成了四种代表性学说。(一)处理共犯脱离的“意思联络欠缺说”在处理共犯脱离的''意思联络欠缺说”看來,共犯相互如同手足以共同实现违法行为,故共同加功的意思即“意思联络”是正犯行为共同性的重要因素,从而共同加功的意思即“意思联络”具冇将所冇共犯人纳为共犯全体的意义。因此,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如果欠缺“意思联络”即不再具冇共同加功的

7、意思,则不应再评价为“整体行为”或“全体行为”。那么,考虑到行为人即脱离者为阻止结果发生而做出的真诚努力,则应按照“中止未遂”的规定予以处理⑸。对该说,国内外学者提出如下疑问:一是虽然在“犯罪共同说”看來,意思联络是共同正犯的要件,但“行为共同说”并非将“意思联络”视为共同止犯的要件。因此,为阻止结果发生是否作出真诚努力,本是中止犯成立与否的问题,故不应将共犯脱离与犯菲中止问题相混淆;二是应否对他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应是客观上“因果性”冇无的问题而与“意思联络”问题无关。因此在共犯脱离的场合,行为人即脱离者没冇另外处罚的余地而直

8、接作为未遂犯与中止犯处罚⑹。在木文看來,“意思联络欠缺说”是处理共犯脱离问题的一种最具“主观性”的学说,即其意味着共犯脱离“最易”成立。但是,如果最终没有阻止共犯结果的发牛,即便行为人即脱离者作出了所谓“真诚努力”,则对行为人即脱离者论以屮止未遂似乎不符合“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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