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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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8目录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2二,公共利益的进一步界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4三,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5四,进一步界定公共利益需解决的三个核心问题………………5摘要:行政法规对公共利益做出了界定,但不够清晰,实践中仍有许多公共利益泛化、虚化等现象。本文分析了公共利益的界定现状,阐述了进一步界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遵循公共利益界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解决了进一步界定公共利益的三个核心问题,得出有关公共利益界定的结论。

2、关键词:公共利益;法律;界定8在我国,公共利益长期以来就是政治、法律领域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常因体现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被人们所广泛的引用和信仰。然而,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它的边界和内涵仍不够清晰。当前学界和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有多种说法,在实践中有甚者钻法律的空子,将其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在,除非它符合自己的利益。不但如此,各地国家机关特别是政

3、府机关也常对未明确的“公共利益”作随意扩张的解释,从而以“公共利益”名义侵犯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如何详尽全面的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仍是我们讨论的热点、难点。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有不少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例如《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

4、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也涉及到公共利益一词。但是这些法条内容只是对公共利益作了抽象的规定,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直到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了罗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5、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什么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确给出,这就使得面对公共利益,仍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在界定中有两种极端化倾向:一种是以公共

6、利益为手段来牟取私利的公共利益的泛化;一种是缺乏参与渠道和救济途径,丧失保护力度的公共利益的虚化。(一)公共利益的泛化“所谓公共利益的泛化,是指各种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商业利益)扯着公共利益的大旗为其鸣锣开道,公共利益似乎成了百物杂陈的大口袋,其涵盖范围被无限扩张。其中最为典型而且矛盾也最为突出的就是城市拆迁和农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滥用现象。”①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泛化: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的目的是收回公民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土地与房屋分离的制度,所以,在《土地管理法》第

7、588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以后,我国又建立了独立于收回制度之外的房屋拆迁制度,这种房屋拆迁虽然表面上是拆迁人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所以,对公民房屋的拆迁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房屋的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此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这可以被看作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同时,作为其前提的国有土

8、地使用权收回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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