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冻)畜、禽产品 标准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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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2707—xxxxxxxx-xx-xx实施xxxx-xx-xx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6-01实施2010-××-××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征求意见稿)1GB2707—xxxx前言本标准代替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本标准与GB16869-2005及GB270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

2、——删除了微生物限量;——删除了标签、标志及贮存。IGB2707—xx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2术语和定义2.1鲜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2.2冻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23℃的环境下冻结的肉。2.3畜、禽副产品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2.4调理畜、禽肉制品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

3、后,添加调理料而得的产品。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屠宰前的活畜、禽应来自非疫区,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2GB2707—xxxx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GB/T5009.44水分/(g/100g)猪肉、牛肉、鸡肉≤羊肉≤

4、7778GB5009.3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5.1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5.2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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