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金融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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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和资产质量,引导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有序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归集等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金融机构的确定、退出等管理工作。第二章受托金融机构的确定第四条金融机构申请代办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国务院银

2、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在我市已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3年以上(以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申请时,贷款余额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亿元;(三)最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组织的年度综合评估评级为B等或以上,且没有出现因违法、违规而被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四)在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市(区)设有分支机构。第五条金融机构申请代办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应具备下列

3、条件:(一)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申请时,存款余额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亿元,受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三)最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组织的年度综合评估评级为B等或以上,且没有出现因违法、违规而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四)已在我市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年以上(以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五)在开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市(

4、区)设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第六条金融机构申请代办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在我市已开办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5年以上(以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申请时,贷款余额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不少于等值人民币5亿元;(三)已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信息数据接口,信息娄攵据可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时交换;(四)最近2年在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

5、行组织的年度综合评估评级为B等或以上,且没有出现因违法、违规而被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五)在开办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的市(区)设有分支机构。第三章受托金融机构的申请程序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二冲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核实提出申请的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最近两年年度综合评估等级和被处罚情况,中国牢艮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核实提出申请的金融机构最近两年被处罚情况;(三)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代办

6、条件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代办条件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章受托金融机构的退出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取消该受托金融机构的业务代办资格。(一)受托金融机构书面提出停止代办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的;(二)受托金融机构因机构发生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不具备代办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基本条件的;(三)受托金融机构根据《江门市住

7、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金融机构考评办法》的规定接熒考评,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四)受托金融机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受托金融机构最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组织的年度综合评估评级为C等或以下的。第九条受托金融机构退出代办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第十条暂停或取消归集业务代办资格的金融机构应配合已开户的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账户转移等手续。暂停或取消贷款业务代办资格的金融机构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贷款本息回收和贷后管

8、理义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资格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金融机构考评办法》参加考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资格。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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