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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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一系列规定,但对于如何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本文针对新刑诉法下的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措施,期望能将制度落到实处。【关键字】证人出庭现状,强制出庭作证,完善措施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在西方法治社会,公民出庭作证是一件很自然、平常的事情,他们都把出庭作证作为自己的一项义务,在各种完善的措施保证下也乐于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使得我国的庭审工作一

2、直以来没能摆脱对书面证词的依赖,在庭审中,如果证人不出庭,只提供一个书面证词,它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得不到质证,这样证据就可能会被排除,在证据环节可能会出现断裂,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不能让犯罪分子认罪伏法。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分析5(一)传统观念及自身认识水平的影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出庭只提供书面证据已成为一种常态,这其中多少是受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同时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也认识不到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存在的重要作用,在需要出庭作证时多数人选择了退缩,只提

3、供一个书面证词。(二)对证人的保护不足,利益难以维护。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证人的保护存在着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公检法对于证人保护考虑更多的是便于办案需要,有时是各管一段,互相之间难以衔接。在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严重的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往往冒着人身以及经济双重风险。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完全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急剧上升,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人身保护,但具体措施不明确、保护机关职责模糊,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后时常遇到无人保护的尴尬情形。同时证人出庭作证有时需要长途跋

4、涉,巨大的金钱花费以及由于出庭而无法工作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在人身与金钱的双重压力下,证人选择不出庭作证也就无可厚非了。5(三)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受教育水平、个人能力等发面存在差别,一些人没有正确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对证人出庭的各种准备不足。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担心证人会在庭审中翻供,这不仅会给案件的事实认定造成影响,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甚至会给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带来职业风险,因此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就选择收集证人的书面证言以此来替代让证人出庭作证。三、新刑诉法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新《刑诉法》第187、18

5、8条规定了证人在什么情况下要出庭作证以及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拒绝出庭作证就要受到的处罚,这对于督促证人出庭作证,尽早查明案件详情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证人可能遭受打击报复以及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的情形在新《刑诉法》第62、63条给予了明确规定,这样就给予了证人人身、经济上的保护,免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对于鼓励证人勇于出庭作证,查明案情、促进案件的审理起到了保障作用。新刑诉法对证人强制出庭的规定不仅给予了证人各方面的保障,而且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还规定了处罚措施,这必将提升我国审判的质量,促进审判方式的改革。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

6、我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证人人身保护的措施太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细则,对于证人保护的时间、方式、尺度,经济补偿如何有效地落到实处,这些都没有做细致的规定,在现实中由于不统一,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四、新刑诉法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措施5(一)完善职责分工、细化对证人的人身保障措施。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可以受理证人保护申请,但没有一个明确的证人保护模式,对于证人的保护时间、公检法三个机关的职责分工都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法公检法三机关互相推诿的局面。首先我认为需要明确公检法三个部门的责任分工,对证人

7、保护的方式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会导致对证人的保护不力。其次要明确证人的保护期限,对证人保护不应局限于审判过程中的保护,更应根据案情难度和影响的程度提供诉前和诉后的保护,尤其是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中的证人,其保护级别期限都要相应提高,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证人承担的风险相应的高,所以就不能局限于对证人进行案中保护,在结案后仍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护。(二)落实对证人的经济补助。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于交通、住宿、饮食等经济开支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助,将其纳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是如何能够使补助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可以在作证

8、前一段时间提前跟法院申请补助金,在作证后提供相应的票具来进行清偿,对于领取补助却不作证的证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法律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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