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川区纪委机关中共淄川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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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淄川区纪委机关中共淄川区委组织部文件川组发〔2017〕26号各镇党委,各街道工委,开发区党委,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区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区委直属支部(总支):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部署要求,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推动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顺利进行,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4号)和区纪委、区监察局《关于印发<淄川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纪发〔2017〕5号),现就组织开展副科级以上-1-领导干部违法建设情况报告工作通

2、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开展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法规范城市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确定实施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单位要站在从严治党、依法治区的高度,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动申报违法建设情况,带头进行整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落实从严从实要求,本着对组织、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搞好自查自纠,如实申报、积极整改违法建设行为,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带动全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开展。二、报告范围(一)报告对象。全区在职和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副科级以上

3、领导干部均在报告范围。(二)报告内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淄川范围内实施的以下违法建设行为。1、住宅小区内(1)擅自楼顶加层的;(2)擅自封闭露台的;(3)擅自开挖地下室的;(4)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5)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2-(6)侵占公共绿地、道路、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建设的;(7)其他违法建设行为。2、其他区域内(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4、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验线确认书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7)其他违

5、法建设行为。三、组织实施按照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向违法建设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申报的同时,各部门单位要组织本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填写《党员干部违法建设情况报告表》(附件1、附件2,表格填报及违法建设相关政策咨询电话:2708701),表-3-中有关内容(截止2017年3月31日)均应如实填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送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联系电话:5130987,电子邮箱:zczzbgbjdk@126.com)。不存在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的实行零报告,单位汇总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人员名单,由单位

6、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一并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各单位除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请在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下及时上报。(联系电话:2708701,电子邮箱:zcsncw@163.com)四、落实责任和纪律要求各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违法建设情况负有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要教育引导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强化法治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按规定如实报告违法建设情况,督促其积极进行整改。对报告工作组织迟缓、把关不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报告人要认真执行报告工作纪律,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7、完整。对因群众举报查实的瞒报、漏报、错报或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拒不整改的,按川纪发〔201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中共淄川区纪委机关中共淄川区委组织部2017年4月13日中共淄川区委组织部2017年4月13日印发-4-附件1单位名称(公章):编号:姓名身份证号个电话工作单位人住址房产证号有无有()土地(商品房违法房屋基本情况证号预售合建设无()同)行为违法建设地址违法建设情形部位结构面积(㎡)建设时间用途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

8、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其他()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报告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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