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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则审查在规则审查中,无线电通信局审核通知单是否符合频率划分表(《无线电规则》(RR)第5条及其相关脚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是否符合《无线电规则》其它条款。1审查是否符合《《《频率划分表《频率划分表》》》及》及及及《《《《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第》第第第5条的相关条款审查是否符合《频率划分表》包括判定被指配频率和/或发射的必要带宽是否在被通知台站工作的、划分给该种业务的频段内。根据第11.31.1款的规定,符合频率划分表也意味着在必要时,成功地应用了第9.21款。如果发起协调的义务示于述及9.21款的脚注中,则适用该规定。此类的协调要求有《无线电规

2、则》第5.197、5.293和5.323款等,这些脚注为地面业务划分了特定的频段,但需取得第9.21款所规定的协议。其它情况还有根据频率划分表确定业务的种类并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脚注的规定。规则审查的事例有如下几种:−带外发射:指配的频率位于未划分给该业务的频段内;−重叠发射:指配的频率位于划分给该业务的频段内,但其必要带宽与邻接频段重叠,该邻接频段并未划分给该业务;−地面业务的接收点所在的区域并没有该业务的划分:电路的发射点所在的国家、子区域或区域有该频率的业务划分,但接收点却没有的情况;−业务种类:指配的带宽与同样划分给所述业务的两个频段重叠,但分属不同的

3、业务种类;−热带广播频段:2300-2498kHz(1区)、2300-2495kHz(2区和3区)、3200-3400kHz(所有区域)、4750-4995kHz(所有区域)和5005-5060kHz(所有区域)在共用的基础上划分给广播业务和其它业务,但对广播业务的划分仅限于热带地区。2审查是否符合《《《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的其它条款》的其它条款该审查阶段包括核对《无线电规则》其它条款中所述的技术和操作性条件(功率限制、批准的发射类别、最小仰角)。根据第11.31.2款的规定,“其它条款”指《程序规则》中所述的以下内容。1)固定业务在30MHz以下

4、频段的固定业务中,禁止F3E或G3E类发射。(第24.2款)。2)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规则》中定义了两种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R):主要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专门用于与航班安全和管制通信有关的航空移动业务。(第1.33款);-2-航空移动业务(OR):主要用于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通信的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第1.34款)。这两种航空移动业务遵循着不同的程序,有些程序见于《无线电规则》,其它的,尤其是航空移动业务(R)则在《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10中有所描述。对于规则审查,强制性的规定只适用于2850至22000kHz的频率

5、,该频段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专用。这些规定(强制性的信道安排、允许的发射类别、功率限制)包括在《无线电规则》的附录26和27中。第43.4款也属于强制性规则条款的范畴,即禁止将专用于航空移动业务的频率划分用于任何形式的公众通信。3)水上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即水上移动业务通常是国际业务,因此须遵循详细的国际管制。《无线电规则》很大的篇幅是关于水上移动业务的。28MHz以下的几个频段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专用。在专用频段内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台站须遵守第51条(水上移动业务必须遵守的条件)、第52条(关于频率使用的特别规则)和附录17(水上移动业务

6、的高频频段内的频率和频道配置)的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用于水上通信的频段、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频率以及发射和接收设备的基本特性,同时也规定了呼叫、回答、业务处理以及处理台站执照、船长在无线电事项中的职权、船舶电台的国际检查、值机员证书等其他事项应遵守的操作程序。ITU-RM.1173、M.476-5、M.625-3建议书也说明了某些设备和系统的技术规范。《无线电规则》归并引证了这些建议书,以便在全世界统一对相关子频段的使用。表1、2、3和4给出了适用于28MHz以下频段水上移动业务相关条款的摘要。表1、2和3列出了28MHz以下、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频段,

7、并附以水上移动业务使用这些频段的相关条件。表4显示了4、6、8、12、16、18/19、22和25/26MHz专用频段的细分情况。从该表可注意到在每一个细分频段都进行了详细规划,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频谱。4)工作在以同等地位与空间业务共用的频段内的地面台站工作在地面业务与空间业务以同等地位共用的频段内的地面台站的审查程序取决于空间业务的发射方向(地对空或空对地)。在地对空方向划分给空间业务的频段内,固定和移动业务发射台站须遵守《无线电规则》第21条所述的功率限值。在规则审查期间要比对通知的功率数值和规定的限值。第21.3、21.4、、、21.5和21.5

8、A款给定了功率限值,并在适当时适用于表21-2所示的频段和业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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