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内部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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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正第3l卷第1期按份共有内部关系研究杨小艳(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按份共有之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含共有财产的收益、处分、管理和分割四个方面,而应有部分是按份共有关系的核心内容。本文先从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精神分析按份共有制度规则的背后意旨.然后详细阐述了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处分和管理规则。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除了根据应有部分行使权利分担义务之外,还要优先考虑共有人之间约定,即共有人使用管理共有物时首先依据共有人的约定,只有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按应有部分划分权利义务。关键词:

2、按份共有;应有部分;处分;共同管理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327(2014)一0l一0127—02一、按份共有制度概述对的支配,一切财产以属于个人单独所有为原则,一物之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上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完全所有权。第二,罗马法认为共有类型之一。杨立新教授认为“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关系为所有权之变态,且共有往往成为纠纷的发源地,因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此各共有人都有分割请求权。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标的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11。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物,废止共同所有关系闭。因此在

3、此种精神之下产生的共基本类型之一。其在具备共有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拥有有也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承认并保护共有的存在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第一,按份共有的主体须为两人但主观上加以排斥。或两人以上,称之为共有人;第二,按份共有的客体须为(二)个人主义的制度体现一物,称之为共有物;第三,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按其份罗马法尊重绝对个人所有的观念在按份共有中体现额,即应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四。各共有人的淋漓尽致,主要有应有部分、自由处分、随时请求分割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为所有权,各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权等方面。享有所有权之全部权能;第五,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1、应有部分。按

4、份共有之核心为份额,即应有部分,有物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局限在共有物的某一具体部分,没有应有部分,就没有按份共有.虚化应有部分就等于否也不是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第六。按份共定了按份共有。应有部分,是指各共有人对其所有权在分有关系不仅包括各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还包括各共量上应享有的部分。嘲应有部分的具体内涵包括:第一。它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外部关系:第七,按份共有区别于是对共有权的抽象的量的分割,而不是具体的量的分割。单独所有,各共有人行使权利不得不受限制,但各共有各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人在无特别约定和因共有物之属性不得分割之外.可以其

5、并不是对共有物的某一具体部分享有.而是及于共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结束共有关系。物的任何部分;第二,它是对共有物进行量的分割,而非二、按份共有制度意旨分析对共有权的权能进行分割。各共有人受其份额的限制.在(一)按份共有制度历史考察——个人主义思想下的行使权利的范围上有所约束,但份额权是所有权.其具有共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各共有人可以行使与单个共有权相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逐步提高,私有的观似的全部权能,而不是只能分别享有所有权权能的部分:念开始蔓延,所有权随之产生。共有最早滥觞于罗马法第三,它是对共有权的分割,而不是指对具体共有物的分时期。尽管罗马法时期就有

6、了共有制度,但受罗马法极割,但各共有人可以行使份额权要求分割共有物。具个人主义精神的所有权影响,这一阶段的共有呈现出2、自由处分共有财产。受罗马法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其特有的面貌。第一。为了适应简单的商品经济.确保物响,各共有人虽然因共同享有财产而互受节制.但可以将的流通,因此罗马法非常强调权利人对物的全面的、绝其应有部分自由地让与他人,处分共有财产。作者简介:杨小艳(1990一),女,安徽池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27·3、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财产单独所有才是财产定的宗旨即不得为之所有的通常形态,正如学者所说的“此亦为个人主义下之

7、(3)抛弃应有份额分别共有制所必然”,故法律应该允许共有人解除共有关份额权是共有人的权利,共有人有权放弃其权利毋系,赋予共有人随时请求退出共有关系的权利庸置疑,且放弃份额权的行为不牵涉第三人的利益,仅仅三、按份共有人内部关系中若干问题探讨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故对于共有人抛弃其份额权的行为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权利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无需禁止。因各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不可能在各种情况下均可达(4)应有部分的继承成一致,故各权利主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成为很复杂按份共有应有部分是否可以被继承,我国法律未作的问题,也是按份共有出现纠纷的多发地带。共有财产明确规定,学界亦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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