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业务--海商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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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海商法教案第 1版第 1页“海商法教案”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一)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也有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上区别广义和狭义的海商法,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行政关系。狭义的海商法则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狭义的海商法基本上指的就是海商法典,广义的海商法则是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

2、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之间,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运输的法律关系。“船舶关系”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船舶抵押人之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海上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以船舶作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二、海商法的历史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

3、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奥列龙法”、“维斯比法”和“康苏拉地法”。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又将该“赦令”的内容收入,成为商法典的第二编。此后,许多国家都制定颁布了海商法。中国解放前的国民党政府也曾于1929年制订了海商法。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海商单行法规,并批准参加了一些国际公约。三、海商法的性质(一)广义的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从海商法这个法律部门来说,其调整的内容较多,即有私法的内容,又有公法的内容,即有民商法的内容,

4、又有航港行政的内容,很难在性质上将其归入传统法律部门的某一类中,它实际上已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二)狭义的海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海商法仅从法典的角度来分析,其调整的范围限于横向的民事关系,其性质也基本能统一到民法特别法上来。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典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性质的特别法。四、海商法的范围海商法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包括有关航海的法律及习惯的总和,且不限于商事,公法和私法的内容均包括在内。狭义的海商法的范围主要包括海上商事法。下“中国海员之家”网站(http://www.seama

5、ncn.com)搜集整理出品,更多航海资料请到网站免费下载。中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海商法教案第 1版第 2页面从“水域”、“船舶”、“事项”三方面来界定海商法的范围。(一)“水域”的范围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有些章节,如第四章不适用于沿海)。(二)“船舶”的范围“船”是从事海上活动的必要物,海商法中的“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依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依海商法的规定总吨位未满20吨的船舶

6、为小船。不足上述吨位的船舶不适用海商法。军用船舶是供作战用途的船舶,而不是商船,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公务船舶指专用于公务目的的船舶,此类船舶的使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其地位也与商用船舶不同,因此也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三)“事项”的范围“事”指“海商法调整的事件”,在事件上,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如在公海上的船舶上发生的犯罪视为陆上的犯罪,应由刑法来调整,而不是海商法来调整。在船上发生的事件也

7、并不一定适用海商法,如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上订立的婚约不是海上契约,仍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而一些不是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如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员雇用、海上商业事件、航海商务等等虽然没有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但仍应适用海商法,因为这些“事件”是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的事件。五、中国海商法的特点(一)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我国的海商法第一次创设了在我国立法上将国际立法融入国内立法,将国际惯例引入国内立法的作法。其具体表现为:1,以国际条约为基础。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海商

8、法基本上是参照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制定的。“船舶碰撞”一章是参照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制定的。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上,海商法是参照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制定的。结合中国的国情,选择引入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一特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表现最为突出。关于国际海上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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