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论民法典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ID:5339024

大小:198.78 KB

页数:2页

时间:2017-12-08

论民法典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_第1页
论民法典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_第2页
资源描述:

《论民法典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母亲志LAWSCIENCEMAGAZINE:内容摘要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然而随着时代发展自然论民法典中的胎儿人在出生前就开始受到诸如环境污染因素的威胁,导致其等外界出生后的权。因此,利受到损害对自然人的民),u7,利益保护题法保护应适当向前延伸也就是对胎,儿利益进行适当保护从而使得自然、。姜鹏人获得全面完整的民法保护:关键词民法权利能力胎儿(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8利益,“,。”,,研究胎儿利益保护首先要解决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后各州陆续采纳了该判例的观点认。:“:,儿在

2、民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传统民法第868条规定(一)胎儿就继承视为已为胎儿出生为活体的就其出生前所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出生;(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胎儿以受侵害,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生,而胎儿是一种处于母体受胎之后、死体出生情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出生前所受侵害而死亡的,得提出不。:“。自然人出生之前的生物体状态由于胎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法致人死亡之诉这实际上是承认了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因此其不是法律上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儿的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比大陆法系独立

3、的个体,没有权利能力,不具备民出生。”瑞士、泰国也有类似规定,这些国家走得更远。。,、事主体资格然而胎儿出生后即成为有关胎儿利益保护法律规定的一个重二胎儿利益保护的法理分析自然人,胎儿受到侵害,极有可能使得要特点,就是直接承认胎儿具有与自然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出,,生后的自然人的各种人身权利受到人相同的民事主体地位并承认其有民为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不宜直接承损害,出于对该自然,。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人保护的需要法事权利能力原因在于直。(二),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胎儿如何对不承认胎儿的民事

4、主体地接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与各国司。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胎儿进行保护,位。德国法学界在胎儿主体资格问题上法实务并未接轨承认胎儿民事主体地民法在这里遇到了法律逻辑与现实生一直有,,,激烈争论主流观点认为胎儿位在很多国家还未实现胎儿并不是行活。,。的矛盾没有直接的权利能力基础取得侵权损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真正主体但若废、、“,一各国各地区民法对胎儿利益害赔偿请求权者只能是出生后的自然弃所谓倘将来死产时则溯及地丧失。,’,(,保护的规定人º但德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巧权利能力殆勺限制条件则会带来更大妙地调和了

5、《德国民法典》与现实需要混乱。首先是母亲决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最早出定终止妊娠的权利,,,,“”,现于罗马法但该规定主要局限在继承的矛盾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与胎儿生存权利的冲突流产无疑将。,。领域¹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侵害胎自然人可就其在胎儿期间所受损害请成为一种侵权行为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儿利益的新情况不断发生,原有的仅在求赔偿。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的国家里这是不。,继承领域的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英美法系国家早期也无关于胎儿可想象的同时该模式对传统的自然,然已不能适应需要,各国纷纷对原有制利益保护方面

6、的判例,但由于其实用主人权利能力理论冲击过大也容易带来。,,:度进行改革而要系统地对胎儿利益进义的传统而且没有大陆法系权利能力一系列麻烦如自然人究竟自何时享行保,,,若依此说,,护遇到的首要问题是胎儿在民法理论的制约使得其在这方面的改革较有权利能力从逻辑推演则。。,中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顺利1946年美国哥势必须从受孕时起算但实务中该时间.。,:re”z国家范围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思路伦比亚特区法院于BonbstKot一往往难以确定况且胎儿于出生前受侵(,,一)直接承认胎儿的民事主

7、体地案中最早承认了自然人得就其在胎儿害时其损害结果往往难以确定此时位。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期间所受损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以胎儿名义提起诉讼实无裨益作者简介:姜,男,,江苏南京人,。鹏(1980一)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5吐晌峋咙引77法李盛志LAWSCIENCEMAGAZINE比较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两,。种立胎儿期间所受的侵害可以出生后的自导致对父母行动自由不适当的限制比,。,,、法模式可以发现他们实际上是殊途同然人名义请求损害赔偿这样一方面如要求母亲在怀孕期间不能吸烟

8、酗。,、。归因为即便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实际明确了自然人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权利酒从事剧烈运动等一方面是否胎儿上也只是承认胎儿于出生前享有权利能能力;另一方面,又确认了自然人在出利益就一定优于父母的行动自由还值力,倘将来死产时,则丧失了权利能力。生后有权对于胎儿期间所受损害要求得讨论,另一方面这些限制难以监督,,。。¼因此无论是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还赔偿义务人即使违反也无从得知各国对此是不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实际上都要(二)侵权行为,从我国目前的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