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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code.fabao365.com抚顺市义务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文件号】抚政发[1990]80号【颁布部门】抚顺市政府【颁布时间】1990-06-01【实施时间】1990-06-01【时效性】失效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小学不含四年级以下的学生)、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及个体劳动者、街道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劳动。 第三条每人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天数: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五
2、天; (二)大专院校师生员工五天;中、小学校师生员工(不含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三天; (三)街道居民二天; (四)驻抚部队、军分区按照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内所有的机动车(包括货车、客车、铲车、吊车、叉车、推土机和75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年每台出义务车两台班次。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第五条参加义务劳动的项目: (一)植树造林、抚育树木; (二)修建公园、种草、种花; (三)修建街巷、道路; (四)修筑河堤坝、清淤; (五)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清理垃圾残土,平整土地等项目; (六)市、区(县)政府规定的其它
3、义务劳动。 第六条参加义务劳动使用的工具、交通工具、补助费等,由出工单位或个人解决。 第七条用工单位、出工单位和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必须重视安全施工,严防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所需一切费用由出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义务劳动办公室。市义务劳动办公室负责审定全市义务劳动施工项目,制定劳动力调配计划,做好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作。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负责按市下达的施工项目和劳动力调配计划组织实施。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义务劳动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上级下达的本单位义务劳动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承担义务劳动的单位,应主动与所在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联系,
4、如实报送职工、车辆数,积极完成义务劳动任务。 第十条财政、物价、公安、卫生、交通、商业、劳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做好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用工单位调用义务劳动人员,应向所在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交纳义务劳动管理费,其标准按每人每天三角。各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可按40%比例向市义务劳动办公室交纳。收取的管理费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义务劳动的宣传、购置劳动工具和奖励等费用开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对在义务劳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
5、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不按本规定参加义务劳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义务劳动办公室有权通报批评并根据任务量大小,收取工费,采取以资代劳雇工完成。 第十四条如遇有防洪、抢险、抗灾等特殊任务时,全市统筹考虑,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义务劳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当前页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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