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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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O卷第3期形(社会科学版)V01.30.No.32014年5月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Mav.201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讨李雨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高楼大厦快速崛起,高层建筑之下低层空间人流物流日益增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有了初步规定,但在法理基础和归责原则上仍需进一步探讨。目前尚无一种较完备的理论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解释和规制,我们只能采取按份责任的方式,辅以

2、商业保险等手段保护相关者的利益。[关键词]高空抛物;按份责任;公平正义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040(2014)03—0049—03量极少的情况,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就会难以服人也难以服众。随着城市化进程一、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迅速推进,高楼大厦快速崛起,高层建筑下的低层进行深入学术探讨的必要性空间人流物流日益增多,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存之已久,学术界对此的行更进一步的学术探讨仍有必要。探讨和争论也存之已久。法律意义上的高空抛物二、高空抛物行为基本概念侵权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

3、两种:一种是能够查明和相关学说侵权者身份的侵权行为,一种是不能查明侵权者身份的侵权行为。前种情况可按照我国民法对于对于高空抛物的概念,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一般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后一种行为则的观点,国内以王利明和杨立新为代表。王利明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目前存在学术争议的主要是教授认为,“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后一种。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杨立新后,舆论界一般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教授认为,“

4、无论建筑物中的抛掷物还是脱落物,已有明确法律规定,问题已经解决。《侵权责任都界定在坠落物当中。凡是建筑物的坠落物致人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损害,都应当由坠落物的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任”。这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对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界定的范围不同,前一种观点是狭义的,与汉字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抛物”字面意义完全吻合,后一种观点将高空抛定看似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侵权行物致人损害完全纳入了现行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5、但实则抽象模糊。可以设想,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范畴当中。两种若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公私财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支持对建筑物的所有人产损失,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可能的加害者数或者使用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把他[收稿日期]2014—02—10[作者简介]李雨田(1992一),女,山东淄博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49们的观点界定为“肯定说”。肯定说的法理基础但实际上,高空抛物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是公平责任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权仍存在差异。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价值理念——公在共同危

6、险行为中,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平。基于这样的价值理念,受害人已遭不幸,再让以上,可认为实施主体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共同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有失公允,而由多数实施了危险行为且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数人的人合理分担损失则“更加公平”。显然我国现行行为有不可分性,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成为发生损法律规定采纳了“肯定说”。害后果的原因。而高空抛物中,行为主体很可能与“肯定说”相反的是“否定说”。否定说反只是一户,特殊情况下可能有少数几户,但绝不可对高空抛物侵权诉讼中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能是此建筑的所有使用者。从主观上说,也只有追究可能加害的多数人的责任。认

7、为让无辜者承少数侵权人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担损害赔偿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这样果关系是对应的。其他住户在事实上根本没有参的判决无异于“扶贫济弱”,是一种救济行为,不与到侵权行为中,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必如用“慈善”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然因果关系。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在高空抛物概念的(二)建筑物责任理论确定上应当把“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分开研司法实践中也曾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为建究,这不仅是因为狭义的“高空抛物”的法律概念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其其内涵与汉字字义相符,更因为二者性质不同。实,高空抛物行为不能

8、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高空抛物”属于行为致害,而“高空坠物”属于物损害的侵权行为相混同。二者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件致害,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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