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ID:5430329

大小:170.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7-11-12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_第1页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_第2页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_第3页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_第4页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21、22章涉外、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司法协助第三节涉港澳台民诉程序与区际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

2、件,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国内法渊源:制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法院判例(2)国际法渊源条约国际惯例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司法豁免原则(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确定涉外民事诉

3、讼管辖的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专属管辖原则(4)协议管辖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一)一般管辖(二)特殊管辖(三)专属管辖(四)协议管辖(五)推定管辖三、关于涉及国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的特殊规定1、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第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

4、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第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2、涉及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1)涉及港、澳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2)涉及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3)涉及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

5、或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四涉外诉讼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一、涉外诉讼送达(一)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邮寄送达(七)公告送达二、涉外的诉讼

6、期间(一)关于被告、被上诉人答辩期间(30日)(二)关于上诉期的规定(法定期间30日)(三)关于审结期限的规定(不受国内诉讼期间限制)三、涉外财产保全(一)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二)涉外财产保全的措施四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概念、意义(一)司法协助的概念P570(二)司法协助的意义二、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三、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1)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条件:第一,必须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7、第二,被申请执行人或其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条件:第一,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第二,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2、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l)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二是只能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法院是否办理,应根据我国缔结或者

8、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决定。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由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有三种情况:1、如果其所在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办理;2、如果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但同我订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规定办理;3、如果既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条件关系,则按互惠原则处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