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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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3起案件昭示着我国出口面临新的挑战,标志着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新热点的产生,其潜在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裁定来自中国的紧固件100%地受到了中国政府的补贴。主要原因是:中国政府和出口商提供的材料不完整,而且一些材料缺少必要的细节,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潜在的反补贴利益的存在,如果存在潜在的利益那么这些补贴就是可诉的。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

2、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翻开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篇章。  反补贴调查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虽然远不及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但其依然能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较大伤害,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竞争力。本文重点介绍加拿大对华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的调查过程,希望通过介绍能对反补贴案本身及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程序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3年31日。本次调查的涉案

3、产品为螺钉、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涉及我国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2004年9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所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32%。  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倾销幅度为3.46%~170%,平均倾销幅度为71.95%,补贴额为1.25元人民币/千克。  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本案的损害部分作出终裁,裁

4、定:  (1)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及补贴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钉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钉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3)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4)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加拿大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二、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过程概述及评析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官员在对

5、我国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刚开始由于对我国情况不熟悉,尤其是对政府部门的运作程序不甚了解,调查只限于一般层面,随着对我国情况的逐渐了解,调查的程度越来越深,触及的面越来越广、涉及的政府部门也越来越多。加拿大对我国反补贴调查首先是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发放调查问卷,并且规定比较紧的答复调查问卷的时间;然后根据调查问卷的信息收集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过程中,首先是对涉案企业进行核查,随后就涉案企业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实。  (一)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第2(1.6)节的规定,一国政府(

6、除加拿大外)提供的财政资助在下列情况下构成补贴:  1.政府的行为涉及到直接转移资产或债务或者潜在地转移资产或债务;  2.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免除或减少或者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放弃或不予征收;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产品,或  4.政府允许或指示非政府机构从事本属于政府权力义务范围内的事项并且以在实质上与政府的行为方式没有什么不同的方式从事这些活动。  如果补贴存在,并且是专向性补贴则该补贴将会被采取反补贴措施。当一项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有限的企业才能获得时,该补贴被认为是专向性补贴或禁止性补贴。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

7、规则的定义,“企业”也包括“企业团体、产业和产业团体”。禁止性补贴包括从整体上或部分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或者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尽管一项补贴从法律上讲不是专向性的,但是考虑到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一项补贴也可能被认为是专向性的:  1.该补贴只有有限数目的企业可以获得;  2.一个特定的企业在使用该补贴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3.大部分的补贴被授予有限的企业,并且  4.授予主体自由裁量的行为表明该补贴并不是普遍可以获得的。  为了反补贴调查的目的,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把发现的专向性补贴称为“可诉补贴”,这意味着如果被调查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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