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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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实务Operation◆货物采购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文/李林启摘要: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是政府采购法的精髓,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有效的救济,对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内外相结合、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模式,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应规范行政救济程序设置,完善暂停救济措施,拓宽司法救济审查范围。关键词: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行政救济机制民事救济机制中图分类号:F8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

2、编号:2095-6029(2014)03-0036-05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财政支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和其他国家相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虽然起步晚,但采务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采购是通购范围及规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过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买行为通过政府采购完成,政府采购的优势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

3、主体。但事实上,日益凸显。在我国政府采购取得巨大成绩的由于法律、政策等的不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属同时,政府釆购参与人之间的争议也时有发于买方市场,加之政府采购机关具有政治权力生,在这些争议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供应商和经济上的优势,供应商作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我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一些配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极易受到套规章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受到侵害提侵害,如北京现代沃尔沃公司诉财政部案、格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力上诉广州市财政局案等。有权利必有救济,地方,远不能为政府采购

4、中供应商权利受到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是政府采购法的[1]侵害时提供有效的救济。而国内外关于政府精髓。纵观政府采购的国内外立法,对供应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的研究,大多注重于对第商的权利救济机制主要有行政救济机制和民事三人权利的救济,供应商的权利救济还没有救济机制两种。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研究政府采购中供(一)行政救济机制应商的权利救济,对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的健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可康发展及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救济机制。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行政救济机制主要包括一、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3

5、6·招标与投标2014·3操作实务Operation途径。济的一种常用途径。根据该条规定,投诉的一是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主体仅限于质疑供应商,其他人不是投诉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合法主体,投诉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书面形式,投诉的期限是“答复期满后供应商采取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活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的处理机构是“同级动过程中有疑问的事项向采购人进行询问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其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也是供应商进行权利四是行政复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救济的第一步。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

6、管理部门二是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议……。”提起行政复议是供应商行政救济机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制的另一种途径,其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层级质疑是供应商行使救济权的另一项基本权利,监督,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的规定,质疑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五是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并条规定:“投

7、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且质疑只能采取书面的形式提出。在我国,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供应商提出质疑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在美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国,质疑的费用通常很高,一般约为7万美元。院提起行政诉讼。”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政府采购法》起草过程中,对我国质疑是否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政需要收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府采购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为,质疑应当收取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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