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举办计生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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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局举办计生新《条例》培训班  2009年1月5日,市人口计生局在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举办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培训班,市人口计生局有关负责人对新《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新旧《条例》衔接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现场还对基层工作人员提出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市人口计生局全体干部职工及各县、区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共50多人参加了集中培训。  据了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

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与旧《条例》对比,只是在取消生育间隔、再婚夫妇生育方面作出了适当微调,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了政府的服务意识,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关于生育政策的微调。比如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以内子女(含依法收养),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但所生子女均为残疾儿的,以及再婚夫妻

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再生育一胎。  第二方面,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对我国未来人口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新《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要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明确:“符合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4、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方面,关于优待奖励问题。新《条例》增加了“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将城镇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体现了优待奖励的公平性。  第四方面,关于增设部分行政处罚条款。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新《条例》增设了以下处罚:一是增加对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者的处罚;二是明确对非医学

5、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三是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处罚;四是对已生一孩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二孩未经审批而怀孕的设定限期补办手续和对已生育二孩的处罚。计生低保家庭产妇可领政府津贴1500元  我市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孕产妇分娩可领取政府津贴1500元了。2008年12月24日,十届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和《惠州市计

6、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  计生低保家庭孕产妇分娩可领津贴1500元  【条件】根据《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孕产妇在住院分娩前,其本人或配偶必须有一方持有本市户口,且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同时,孕产妇在住院分娩前,其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  【标准】符合以上

7、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可领取政府津贴1500元。该津贴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可领20元政府津贴  【条件】根据《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的家庭必须是本市农业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且男性年满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满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宫内节育器或退出育龄期、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  【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

8、家庭,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直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且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金不计入政府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该办法将由博罗县为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视财力增加情况再逐步推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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