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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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制定本制度。二、告知人为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三、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电话告知等形式。四、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五、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院门急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

2、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六、病人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病人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七、告知内容为病人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八、在执行本制度的书面告知规定时,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九、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

3、书应保存在病历中。门急诊病人的知情同意书由执行科室保存。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十、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第二章病情告知一、门急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二、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生(组长)

4、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急诊入院的病人要及时告知,门诊入院的病人在入院时告知。三、有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计划,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师在执行新的诊疗计划前口头告知。四、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病情、诊疗计划、预后等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师告知,并由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五、危重病人因检查、治疗需要搬动时,须在搬动前告知搬动可能产生的病情变化等相关风险,并由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第三章有创诊治措施告知一、有创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断、检查、

5、治疗和手术等医疗措施,包括各种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等。二、有创诊治措施告知内容包括: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时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三、操作过程中出现需要改变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术中需要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新的情况时,医务人员必须将相关新情况告知被告知对象,并取得其同意和签字后才能继续相应操作。四、当出现危及病人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有创治疗措施时,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抢救施。第四章无创诊治措施告知一、无创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

6、直接器械创伤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病人使用乙类、自费药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病人使用自费药物;自费和部分自费的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治疗(含耗材),主诊医师应在实施前告知。三、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过敏反应,可能造成组织器官损伤的药物时必须事先告知。(一)告知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过敏反应、对组织器官的损伤,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应当详细询问病人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三)药房在给门

7、急诊或出院病人配药时,所配发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病人配发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中药汤剂除外)。(四)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四、施行输血等血制品治疗,须在使用前告知。五、施行各种物理诊治措施,须告知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一)各种物理牵引措施;(二)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三)其它各种物理诊治措施。七、相关护理内容和要求由责任护士在医嘱下达后两小时内告知。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告知一、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病人,应当直接告知病人的监护人。二、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病人,可以直接告知病人本

8、人,也可以告知病人书面授权委托的告知对象。三、患恶性肿瘤、HIV抗体阳性(有权机构确认的)等病人的病情,告知病人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病人书面授权委托的告知对象。四、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病人,应当告知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病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五、为抢救病人采取的紧急抢救措施,在告知对象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科人员(工作时间)或院总值班员签字(非工作时间)。六、新技术、新疗法、新药临床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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