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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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汇编说明为加强我校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帮助校内从事相关科研工作的师生全面了解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和校内规定,熟悉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等程序,特收集2009年11月前颁布的国家相关法规、部发文件、校内文件,汇编成册,供相关师生参考。若国家相关法规修订、主管部门发布最新通知,请以修订和最新发布为准,请及时登录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生物安全网”(http://www.stee.agri.gov.cn/biosafety)了解最新信息。安徽农业大学

2、科技处2010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和农业部相关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1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7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8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85第二部分相关部发文件农业部公告第410号(转基因抗虫棉安全证书申报要求)91农业部公告第736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程序)9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822号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89号10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112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3、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126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的紧急通知129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131关于印发《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134第三部分其它国家重要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148第一部分国家和农业部相关法规·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

4、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

5、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

6、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48·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7、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

8、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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