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

ID:57980011

大小:54.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20-04-05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_第1页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_第2页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_第3页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_第4页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4-18【正  文】工厂设立登记规则    第1条     凡中华民国境内之工厂,除国防部所属军需工厂外,悉依本规则申请设立许可及办理登记。    国防部所属军需工厂改制为公、民营事业工厂时,为维持其继续生产,于改制之日起三年内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工厂,指凡有事业名称、固定场所、利用人工或(及)机器以制造、加工或汽车修理为业务者均属之。    工厂所隶属之事业主体为独资、合伙或公司者,其资本额应在

2、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并以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资本额为准。    第3条     工厂设立许可及登记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市政府建设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4条     凡符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者,不论是否使用工厂名称,均应依本规则规定申请设立许可及办理登记。    科学工业园区及加工出口区之工厂设立登记业务及管理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授权由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依本规则办理。    第5条     申请工厂设立许可,应填具申请书,连同相关书件送由所在地之

3、县(市)    政府核定或核转经济部核定。在直辖市由市政府建设局核定。    凡在政府开发之工业区内申请设厂,于核准购地之同时,由经济部或所在地直辖市政府建设局核准其设立,属经济部核准者,应副知所在地县(市)政府。    附表一:    申请工厂设立许可应检附左列各项书件(向政府或其委讬单位第一手承购其开发之工业区土地设厂者,第四项免附):    ┌──┬───────────┬──┬────────────┐    │项号│书件名称│份数│说明│    ├──┼───────────┼──┼───

4、─────────┤    │一│工厂设立许可申请书。│三│一各项申请书件之纸张大│    ├──┼───────────┼──┤小,以A4或A3尺寸│    │二│工厂厂地位置图。│三│为原则。│    ├──┼───────────┼──┤二书件份数为原则性规定│    │三│建筑物配置平面图及建筑│三│,各主管机关可视实际│    ││物面积计算表。││需要酌予增减,并于申│    ├──┼───────────┼──┤请书上注明。│    │四│土地登记簿及地籍图誊本│三│三向政府开发或委讬

5、开发│    ││,如为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工业区承购土地设厂者│    ││土地,并应检附土地使用││,有关兴办工业人购用│    ││分区证明。││工业区土地及工厂设立│    ├──┼───────────┼──┤申请书空白表格,请向│    │五│利用既有厂房设厂者,应│三│该开发机关索取,书件│    ││检附符合用途之使用执照││份数依开发机构之规定│    ││影本或合法房屋证明。││。│    ├──┼───────────┼──┤四检附影本均应附注“影│    │六│工厂负责人身份

6、证影本,│三│本与正本相符”,并加│    ││工厂负责人如为华侨或外││盖工厂及工厂负责人印│    ││国人应检附在台设定居所││章。│    ││证明文件。││五工厂设立许可之收费依│    ├──┼───────────┼──┤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为│    │七│如以公司名义申请设厂者│三│新台币二千元。│    ││,应检附公司执照影本。││六利用既有厂房设厂者,│    ││││第二项及第四项之土地│    ││││登记簿及地籍誊本是否│    ├──┼───────────┼──┤检附

7、,由地方主管机关│    │八│属环保法令规定管制之事│三│自行斟酌。│    ││业种类、范围及规模者,││七利用既有厂房设厂者,│    ││应检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其建筑物面积以使用执│    ││出具之核准或许可证明文││照登载面积为准,如所│    ││件。││附建筑物面积计算表之│    ││││面积小于使用执照登载│    ││││面积时,应另检附建筑│    ││││物所有权状影本、建物│    ││││登记誊本影本或其他足│    ││││资证明之文件。│    ││││八于政府

8、开发且设置污水│    ││││处理厂之工业区内设厂│    ││││,属环保法令规定管制│    ││││之事业种类、范围及规│    ││││模者,应检附工业区管│    ││││理机构核发之废(污)│    ││││水同意纳管证明文件。│    └──┴───────────┴──┴────────────┘    第6条     工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许可设立:    一作业性质违反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者。    二厂房系利用违章建筑者。    三暂停接受新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