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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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资条例相关事宜综述就工资条例相关事宜,根据网上相关资料,现将所涉问题综述如下:一、工资立法发展过程工资条例自上世纪90年代即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2003年至2007年,工资条例进入调查论证阶段。2007年,负责起草工作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工资立法。2008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言人表示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形成,并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直到2009年底,工资条例的制订甚至一度停滞。2010年5月,工资条例重新为相关媒体提起,并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二、工资条例出台的时间目前各媒体

2、对工资条例出台的时间有不同报道。主流的报道均称工资条例预计将年内出台。中国之声《央广新闻》5月19日报道:“《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此种说法在2008年亦出现过。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称:“仍然乐观地预期,《工资条例》在年内出台‘基本上已经不再是悬念’”。也有很多媒体对工资条例的出台日期并不乐观。《财经网》在2010年6月17日的报道称:“5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由于人保部对《工资条例》的很多基本的问题在理论层面都还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因此《工资条例》年内难以出台。该人士

3、称,人保部从提出制定《工资条例》,到现在还一直停留在确定思路的层面,目前还谈不上起草具体的条文。”《经济参考报》对工资条例不能在年内出台的原因进行了如下报道:1、工资条例很难适应中国目前资强劳弱的现状。2、国有垄断企业的极力反对。垄断行业的央企认为他们的企业福利部分不应该计入到工资收入,否则纳税和社保缴纳的工资基数太大。3、相关配套措施不成熟。比如工资协商时,如不能直接采用集体协商,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其它平等协商共决的办法?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劳资双方谈不拢怎么办?不能罢工,又由谁来作最终裁决?三方协调机制能否参与其中?上述问题在工资条例草案中均未

4、解决。一、工资条例亮点之一——工资协商制度劳动者一方是否实质上能够结成一体与用人单位形成有效的对抗一直被认为是我国劳工保护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最大的差别。基于劳工之间的紧密结合,西方国家劳工现状一般是集体合同发达,而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则是趋于简单化:除工资、留任奖金、带薪年休假等与个人因素紧密相关的条款外,一般均由集体合同约定。早在2008年3月5日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温家宝即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事实上,52000年11月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便已经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根据该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

5、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

6、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但是,虽然上述规定在2000年即已颁布,但由于其效力层级低,且现实中劳资双方的实力存在极大的不平等,故实际执行效果非常不理想。5近段时间,《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据相关报道,该条例将在今年九月份正式出台。目前的草案专门用一章18条的篇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条例规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

7、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当向工会提出,工会可以先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并将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成为协商代表,但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除外。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事项。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职工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要求企业调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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