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各项奖学金申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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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各項獎學金申請辦法(高中職、大專)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吳鴻麟獎學金設置辦法吳鴻森先生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許李端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劉興荖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梁偉卿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沈周阿蘭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民國96年12月25日府教數字第0960433071號發布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培育本縣卓越清寒學生發展稟賦才能、加強對本縣經濟弱勢學生之照顧,協助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積極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實現人盡其

2、才的教育目標,特訂定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就讀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除享有公費待遇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一)申請資格: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至少有父母一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家境清寒(具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輟之虞的學生。(二)成績規定:(1)智育成績八

3、十分以上。(2)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3)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三)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四年內曾參加縣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三、獎助金額:(一)高中職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二)大專院校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三)核發名額則視本府年度預算酌予調整;若高中(職)學生,或大專院校學生申請獎學金名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年度獎學金預算內,相互調整之。四、前點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

4、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九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教育局長、財政局長、主計室主任。(二)教育行政代表若干名。(三)學校代表若干名。(四)社會公正人士若干名。五、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學年成績單(包括智育、德育、體育成績)。(三)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四)戶籍謄本。(五)申請獎助之各項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獎狀影印本)。(六)證明文件(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

5、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一、申請人之申請書件,應由原肄業學校專案彙送本府指定學校核辦。每一學年應於十月底前送本府指定學校辦理。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二、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及家庭清寒程度酌情審查之,但亦得視申請學校之性質或大專院校之科系由本會酌情決定其得獎人。三、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四、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吳鴻麟獎學金設置辦法91年7月修訂95

6、年10月修訂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紀念吳鴻麟先生,接受其親友捐款,特設置「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訂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本獎學金。甲一般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2.體育成績70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3.德育成績80分以上。乙身心障礙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60分以上。2.德育成績80分以上。第三條:在本縣繼續設籍滿半年以上之國內公私立國內公私立高中

7、職、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及桃園縣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團體,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在音樂、藝術、語文、科學、資訊等各方面表現優異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本獎學金。(一)才藝表現獲台灣區(含)以上比賽第1名。(二)1.才藝表現獲台灣區(含)以上比賽第2、3名;2.才藝表現獲桃園縣級比賽第1名。上述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最高分者視為第1名;如又未列成績者,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比賽者視為縣級第1名。(三)才藝表現傑出經本獎學金審查委員二人以上推薦者。

8、第四條:申請人依其傑出表現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遇重大變故者,得優先錄取。第五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並依其年度孳息所得調整受獎人數。(一)高中職(含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每名1萬元。大專院校(含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每名2萬元。(二)個人傑出才藝表現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一項者,每名新台幣2萬元;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二項者,每名新台幣1萬元;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三項者,每名新台幣5,000元。(三)團體才藝表現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一項者,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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