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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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共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龚浩鸣连强  【案情回放】  京城某公司与贾B原系商业合作伙伴,后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贾B应偿还京城公司30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债务人贾B并未按期履行,于是京城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贾B名下的房产一处,并经过委托评估程序,正准备拍卖该处房产。  在拍卖程序开始前,被执行人贾B的儿子贾A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停止拍卖程序。异议人贾A称,法院查封并准备评估拍卖的房屋在产权机关登记的是贾B和贾A共同共有,并有房屋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共同共有产权证明为证。因此,异议人贾A

2、是该处房屋的共有权人,并不是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现贾A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拍卖程序,并要求对所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  【不同观点】  执行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就异议人贾A所提异议请求的性质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异议人贾A主张对查封房产停止拍卖,根据其请求内容来看,仅仅针对的是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因此,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3、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贾A作为查封房产的共有权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并且,由于异议人有房屋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共同共有产权证明,因此,执行法院经审查,应作出支持其异议请求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异议人贾A所提异议请求,虽然形式上是要求法院停止拍卖程序并予以解封,但实质上是异议人基于共同共有关系对执行标的房产主张所有权。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实质上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性权利,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和裁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

4、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处理。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裁判。因此,本案中,异议人贾A有房屋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共同共有产权证明,执行法院经审查,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赋予当事人诉权。债权人如果对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可以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法官评析】  本案异议人的请求针对的是执行标的  1.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  本案中,异议人所提请求是申请法院停止拍卖程序,直接针对的是法院的执行拍卖行为。但是,异议人的理由和依据却是其作为查封房产共有权人的事实,

5、实质上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性权利,所针对的又是执行标的。因此,本案中,以共同共有为连接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构成竞合,应由执行法院根据异议人的实质请求作出判断,决定法律的具体适用。  具体而言,本案异议人应是针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应赋予异议人实体性救济,执行裁决机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理由如下:  首先,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性权利。根据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也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是完

6、整的所有权。本案中,异议人最主要的异议理由是其为执行标的的共有权人,故执行法院将要进行的拍卖行为损害了异议人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具有实体内容瑕疵。因此,应予以异议人实体性救济权利。  其次,执行行为异议适用的困境。异议人所提异议实质上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性权利,但本案中法院的执行行为也存在一定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是在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之前,不得对查封财产实施处分行为,且在析产诉讼期间应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

7、的共有财产未经析产诉讼的情况下,就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是存在程序瑕疵的。  但是,如果仅仅针对该程序瑕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为支持异议人的请求,中止拍卖程序,则该财产仍然处于查封状态。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只能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然而,执行复议也只是程序性救济制度,并不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其结果只能是维持该中止裁定。此时,如果债务人怠于提起析产诉讼或债权人怠于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本案执行标的将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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