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讲座上课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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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合同法讲座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优先适用特别规定。2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间3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招聘录用的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厂长、经理是聘用的与聘用单位签劳动合同,是公司制的与董事会签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的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用人单位未交给劳动者一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建立。(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的,应当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有: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保险单2.用工单位发的工作证、服务证3.用工登记表、报名表4.考勤表等。(其中1.3.4.由单位举证)劳动者不得拥有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1)不允许全日制工人同时与两个以上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

4、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口头协议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1)双方关系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是个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是平等关系。(3)支付报酬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和社会保险关系等,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按事先约定支付报酬。(4)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劳动法调整,劳务

5、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可以应由民法调整。用人单位与不在岗劳动者,与请长病假的职工、外借人员、带薪上学等非在岗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其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2)请长病假的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标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取得劳动报酬;劳动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产生的。劳动合同

6、到期,因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2)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后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无效来认定劳动关系无效,应当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3)用劳动关系掩盖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有些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使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从实质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招聘劳动者,否则受处罚。(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2)用人单位有权了

7、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不得恶意夸大,否则,公司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的,处以每人500元—2000元的罚款,并赔偿劳动者损失。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②招用无合同证件的人员③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④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⑤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⑥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用工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报酬按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没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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