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9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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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1、总则1.0.1 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

2、周围环境相协调。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6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 type of flat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房型。2.0.3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2.0. 4阳光室 sun room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

3、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分隔。2.0.5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6贮藏室cabinet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2.0.7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2.0.8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9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室内净高 ceiling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2.0.11低层住宅 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一至三层的住宅。2.0.12多层住宅  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四至六层的住宅。2.0.13中高层住宅  medium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七至九层的住宅。2.0.14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2.0.15商住楼  commercial-residential building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0.16塔式住宅 to

5、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2.0.17 通廊式住宅 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2.0.18单元式住宅  combined apartment 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19跃层式住宅  d

6、uplex apartment 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20跃廊式住宅  skip floor apartment building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2.0.21租赁式公寓  apartment for leasing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3、总体设计3.1 一般规定3.1.l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

7、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3.2居住环境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

8、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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