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劳动争议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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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诉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本项请求的事实依据为,申请人2008年6月12日到被申请人处参加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让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被安排的劳动岗

2、位为销售经理,申请人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接受被申请人公司的严格管理,努力完成被申请人下达的指标和任务。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工资计酬方式为:申请人工资开始为月工资5000元,被申请人工资发放周期为一个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一个月工资。2008年7月15日申请人在公司工资条上签字领取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6月30工资日1950元,2008年8月15日申请人在公司工资条上签字领取2008年7月份工资4680元。2008年8月工资计酬方式根据北京****公司日(人)字2008年

3、第0701号文件改为月薪3500元,后未发放。申请人本项请求的法律依据为,按照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编辑.确认情形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显而易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

4、存在劳动关系,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8月份工资(3500元),9月1日至5日工资(804.5元)共4304.5元,以及25%补偿金1076.13元。申请人本项请求的事实依据为,2008年9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督促申请人当日办理离职手续,但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申请人要求支付应得工资,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负责业务尚未结束为由,拒绝支付申请人应得工资,2008年10月9日申请人到公司给被申请人交确认单时,申请人再次要求支付

5、应得工资,被申请人再次拒绝支付。申请人2008年8月份工资3500元,9月1日至5日工资804.5元,共4304.5元。申请人本项请求的法律依据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可编辑.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6日至9月

6、5日工资双倍赔偿金差额6644.5元。申请人本项请求的事实依据为,自2008年6月12日至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让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2008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工资4680元×50%=2340元,2008年8月份工资3500元,2008年9月1日至9月5日工资804.5元,申请人2008年7月16日至2008年9月5日工资为6644.5元。双倍工资为13289元,被申请人另应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差额6644.5元。申请人本项请求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单方、未提前30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409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022.5元。申请人本项请求的事实依据为,2008年9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督促申请人当日办理离职手续,但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申请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负责业务尚未结束为由,拒付申请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08年10月9

8、日申请人到给被申请人交确认单时,申请人再次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可编辑.被申请人再次拒绝支付。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关系前2008年7月份工资4680元,2008年8月份工资3500元,共计8180元,月平均工资为4090元,半个月平均工资2045元,双倍赔偿金为4090元,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为1022.5元。申请人本项请求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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