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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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准确,公平、公正、

2、公开,民主评议和学校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学院(书院)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二章认定工作机构第六条学生工作处(部)是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审核各学院(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

3、查研究;(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做出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第七条学院(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书院)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院务秘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二)组织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班级(年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向学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5(三)建立和完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第八条各班级(年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

4、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为班级(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按所在单位学生人数的10%民主选举产生,组长由评议小组内部民主协商确定。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学校、学院(书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组织实施本班级(团支部)家庭经济学生认定工作;(二)对本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动议;(三)对本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第九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一)家庭经济特别困

5、难学生;(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二)父母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仅靠政府救济的;(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者;(四)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收入低微者(须提供相关证明);(五)家庭被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汕头市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七)因特殊情况或突

6、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困难者;(二)父母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三)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5(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汕头市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五)家庭人口多,以务农为主,青壮劳动力少,有兄弟姐妹多人在上学;(六)家庭直系亲属患病需要常年治疗,所需承担医疗费用较高的。第十二条家庭突发事件或受灾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暂时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

7、,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第十三条各学院(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最高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认定结果按评议单位、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如有特殊情况可提交认定情况报告申请突破控制比例线。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二)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名牌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家庭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四)在校内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六)学生本人在校月平

8、均生活费在600元以上。第十五条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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