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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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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商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消失不必要的冲突,消失冲突时也有据可查,避开消失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用法、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
2、,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商定的用法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全部人,但并不限于全部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用法权的人,都有权将其用法的标的物转由他人用法,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全部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担当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其次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连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
3、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肯定的限制。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商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用法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假如出租方不能根据商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商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商定有
4、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实行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削减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假如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商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商定。假如双方商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用法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全部业主、租户供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
5、此项无具体商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签订租房合同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面积是否的确。常有这种状况,租房实际测量的面积比合同上少,这种状况,可以按单位面积扣款,明确载于合同上。 (2)明确注明租金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哪一方交或共同以什么比例分摊。 (3)明确注明租房的起止日期和款项的具体交纳方法。 (4)要在出租方的各种物品交接清单上签字。 (5)注明押金,押金的意义是作为房租迟缴或损坏建筑及物品等状况发生时的风险费用。合约期满后,若未发生以上状况,押金应退回给租方。 (6)须注明
6、天灾及不行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及合同终止等状况,不须由承租方负责。 (7)核实出租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拥有者。 (8)要求出租方在水、电等方面赐予便利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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