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柔道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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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柔道协会章程(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柔道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柔协)英文译名CHINESEJUDOASSOCIATION,英文缩写CJA。  第二条中国柔道运动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柔道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本协会是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柔道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遵纪守法,团结进取,秉承传统,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坚决致力于柔道运动的普及推广,扩大柔道训练规模为前提,组织领导全国柔

2、道界解放思想,科学训练,紧紧把握现代柔道发展趋势与训练规律,探索、研究、发展、完善独具中国特色的先进的技战术风格与训练体系,推动中国柔道事业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四条中国柔道运动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柔道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柔道组织的唯一的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

3、群众和青少年参加柔道运动,以增强国民体质和提高柔道运动水平。  (二)研究、批定柔道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柔道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柔道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任务,组织实施完成各级国家队的各种出国比赛任务。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全国柔道训练系统及后备人材选拔培养系统,提出完善柔道训练及人材培养体制的建议,促进柔道技术水平提高。  (五)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各级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

4、、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  (六)提出、拟定柔道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方法。  (七)组织柔道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柔道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和科研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柔道运动刊物。  (九)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委托的有关柔道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根据总局下达的奥运争光与全民健身计划,负责制定与实施本项目的长期及阶段发展计划。  (十)负责各级国家队训练基地、后备人材培养基地的建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各级国家队与国

5、家级训练基地的服装、器材、场地设施等装备的计划审批、添置及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本项目有关训练比赛用服装、器材、场地、设施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包括规格与质量标准的制定、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产品质量的评价监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柔道俱乐部,及承认本章程的经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柔道协会,经申请并经本协会常务会议通过,履行相关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6、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团体及柔道项目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经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报请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  (四)由本协会有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

7、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下辖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和秘书处,各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业务指

8、导与管理工作,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公机构,主  负责协会的各项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柔道协会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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