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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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离婚后子女侵权,致人损失,父母有各自组建家庭,赔偿如何分担?答: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应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先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35.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能不能不赡养父母?答: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而且,赡养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2、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6.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吗?亲身父母谁来赡养?答: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

3、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37.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答: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4、。38.收养人需要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答: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1.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2.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9.独身男子收养女孩有什么特殊条件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法》第七条、第九条40.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答: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5、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

6、)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41.离婚后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吗答: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43.夫妻间忠诚协议有效吗?答: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应属于无效:夫妻忠诚协议首先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这本身就不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再加上缔约地位

7、的不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属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特征44.男女同居,一方是否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答: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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