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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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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民事诉状(劳动争议纠纷专用)原告:李XX,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县镇路号幢室,身份证编号,电话:。被告: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X路X大厦X层X室,电话:。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4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XX元及25%经济补偿金XX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
2、业绩提成XX元及25%经济补偿金XX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3月6日入职被告处,任销售部经理职务。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原告所领导的销售部门为被告创造业绩X万元,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业绩(业务管理)提成XX元,但被告恶意拖欠,经多次协商均未果。2010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以原告不能完成任务、顶撞领导为托词,违法将原告予以开除。另外,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违法情况。原告于
3、2011年1月XX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11年3月XX日作出京海劳仲字[2011]第XX号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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