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5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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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55026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923(颁布时间)19991201(实施时间)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1999年9月2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

2、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第四条 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工作。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五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计划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招用外来劳动者,实行总量调控,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

3、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留其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不得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用工担保。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职业介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上岗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采取威胁或欺诈的手段进行职业介绍。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公开招工信息,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或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形式招收。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劳动

4、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

5、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条件。第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领取基本生活费满12个月或停薪留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

6、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书面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书面答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十七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的证明。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在劳

7、动合同终止、解除后15日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九条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根据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采用面洽或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预先提出意

8、见,用人单位应予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幅度计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应事先向劳动者公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计发基数为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扣除奖金后的工资额,但不得低于本人当月工资的70%和本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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