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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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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为规范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和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其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
2、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本机关所属公开范围,并将公开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采取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和部门查阅公开等形式。本机关网址和信息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址、查阅时间、联系方式等已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三)公开程序。(具体程序参见附件1)(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依申请公开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3、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二)依申请公开程序(参见附件2)1.提出申请。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四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2.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当面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申请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个人递交申请时,
4、要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级税务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3.初审。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申请表》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及时登记并出具《四平市地方税务局中止受理信息申请告知单》(见附件4),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以下情况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及时登记并出具《四平市地方税务局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
5、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4.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效身份证明属实,同时不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范围内的,即时登记并出具《四平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申请受理单》(见附件5)。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税务机关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5.详审。对受理的申请要详细审查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6.收费。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
6、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7.答复。对于单项申请,各级税务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四平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申请答复单》(见附件6),属于公开范围的,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一)不予公开范围1.涉及国家秘密;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但经权
7、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二)不予公开程序1.本机关审核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经本机关审核后上报保密主管部门;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按有关规定设定密级。2.主管部门审核。保密主管部门对部门审核上报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进行审核确认。3.报备。经审定后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部门及时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五、监督和保障(一)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监督机关或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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