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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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2007年09月19日15时56分271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公安安全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8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全市经济

2、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运输业务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拥有的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人员。  第三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其所设置的地方海事机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宏观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海事业务进行宏观指导。

3、  (二)拟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起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和监督。  (三)组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统计上报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指导、帮助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督促、检查船舶(艇、筏)、设施和人员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等。  (四)根据市政府要求,负责特殊情况时制订和组织实施重要航段或水域的交通管制方案、管理规定。  (五)协助上级搞好船员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业务资料和日常统计上报工作。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水上交

4、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县(区)政府要制订辖区内水上污染防治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编制事故急救措施和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要安排足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资金并纳入县(区)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和海事管理需要。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

5、规和规章。  第七条县(区)交通局是县(区)政府具体工作部门,两县交通局设置的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其交通局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船舶(艇、筏)登记,依法监督年度船舶检验和船员培训工作。积极配合船检部门对本辖区的机动船舶进行检验,做到在航船舶参检合格率100%,禁止不参检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下水航行。严格执行船员配备规划,禁止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船员上岗。  (三)加强对船舶(艇、筏)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6、的监督检查。要深入库区、河流、水洞、渡口等水上现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打击无证船舶经营行为。在节假日及旅游旺季等渡运高峰期,做到坚守现场,一丝不苟。实行旅游船舶签证运行制度。  (四)依法防治库区、河流等水域污染工作。科学制订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建立船舶污染水域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本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  (六)负责对船舶(艇、筏)防污措施和证书、证件等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本辖区水上安全业务信息和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八)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九)根据水面航

7、行环境变化情况,依法履行限航、停航工作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营水上运输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配齐配全船上安全设备、器材和人员,明确落实各岗位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建立健全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评审、检查和例会制度,定期对安全状况进行评审和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建立必备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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