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办事指南

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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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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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办事指南一、申领范围:在北仑行政区内商品居住房屋的租赁行为,须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北仑区内国有土地上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出租房屋所在地指定社区(村)综治工作室(综治警务室)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二、需带资料:(一)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可在社区、村领用,原件一式三份);(二)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

2、一份);(四)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审核表(可在房屋所在地社区、村领取,原件一份);(五)区住建(房管)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注:“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和“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审核表”的电子文本可以在区房管处网站“便民服务”栏目下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三、办事流程:(一)申请受理由房屋租赁双方或代理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辖区指定社区(村)综治工作室(综治警务室)登记点申请办理信息登记;社区(村)综治工作室(综治警务室)登记点审核相关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房屋相

3、关情况后,决定是否受理,如不符合,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所需材料。实地情况核查由出租房屋所在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专管人员(无物业服务的小区、村居由社区、村指定工作人员)配合村(社区)综治工作室(综治警务室)进行。(二)登记发证社区(村)综治工作室(综治警务室)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租赁予以登记,将“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有效期自核发日起1年内)核发给出租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擅

4、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四)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五)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六)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

5、他情形。五、房屋出租人相关义务:(一)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到社区(村)综治工作室(综治警务室)办理房屋登记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二)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以下统称为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

6、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六、处罚依据:(一)出租人违反本指南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二)出租人违反本指南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

7、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三)出租人违反本指南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四)出租人违反本指南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不按要求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

8、万元以下罚款。(《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五)出租人违反本指南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七、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责任:(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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