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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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OnthePerfectofJudges’SelectionSysteminChina姓名学科专业法学法律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0年10月29一、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据考证,“法官”一词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商君书•定分》。谭世贵等著:《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伴随着法官的出现,法官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古代和近代的历史变迁,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官遴选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

2、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法官遴选制度也逐步趋于规范。但同时,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革与完善。(一)关于法官遴选资格1.初任法官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关于法官任职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法》第9条第1款第6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条规定具有明显不合理之处。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不利于培养职业

3、化的法官队伍。众所周知,法官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专门人员,具有独特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与伦理。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对合格的法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司法审判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实务工作,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证据的认定、法律的解释、审判程序的操作等,均要求法官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很高的素养。法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对法律有着深刻理解,具有法律思维,同时还应具有很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专门的思维方式训练和法律职业伦理修炼,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提高。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的教学计划为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设计了科学严密的培

4、养方案,包括理论学习、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案件讨论等等,对法官必备素质的养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则没有受过这些专门的训练。没有经过长期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很难成为高素质的法官。29一、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2.法律职业经验要求过低,法律工作经历界定范围过宽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一名称职的法官不仅要具备娴熟的专业审判技巧,而且要对社会主流思潮、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情世故有着深刻的领悟和洞察。“法学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完全通过讲授的方式传达,而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渐掌握。”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

5、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根据《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大学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只要满1年即可担任法官,相对于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言,其本身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与其所担负的重任显然不协调,《法官法》规定的法律工作经历显然不能适应法官的素质要求。此外,对法律工作经历的界定也很宽泛,难以体现法律职业的特点。2006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官法》第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涵义解释为:“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

6、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在上述如此之多的机关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者跟法律事务接触不多,难以满足法官任职所需要的法律职业经验的要求,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对法律工作经历提出这样的解释,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弱化了法官的审判特质,也违背了强化法官法律职业经验的初衷。3.院长、副院长任职资格低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层来组织、协调、管理,但应当看到,法院院长、副院长在承担法院管理工作的同时,首先是一个地区的大法官、高级法官,亲自办案、主持合议庭审理、评议案件是其应有的基本能力。与此同时,法

7、院院长、副院长又不是一名普通法官,主持和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案件和法律适用指导是其法官职责,应当具备较一般法官更为深厚的法学功底、纯熟的司法业务和高超的司法技能。《法官法》并未强调院长、副院长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可任命。《法官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29一、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这样的规定为一些地方的照顾性安置打开了缺口,一些人本来被任命为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等职务,为了评定法官等级也改任了副院长,这样的任命人数虽然不多,造成的影响却非常严重。法院院长、副院

8、长的任职资格如果偏低,受影响的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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