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居间服务合同书及借款合同书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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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及借款合同借款:(以下简称甲)联系:居间:市慧鑫投资咨询服务XX(以下简称乙)联系:出借:(以下简称丙)联系:借款居间服务合同甲因资金短缺,需要向民间借入资金,委托乙提供民间借款业务的系列服务,乙同意接受甲委托。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本合同。第一条甲委托事项1.1甲拟向民间借入资金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委托乙提供借款业务的系列服务。借款月利率%,借款期限个月。甲愿意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确保借款债权安全实现。委托乙寻找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出借人。1.2如一个出借人拟出借的

2、资金不足以满足甲借款的金额,乙可组织多个共同出借人共同出借,由乙协调推荐其中一名作为出借人代表与甲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借贷手续。-可修编辑---1.3委托乙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代理制作《借款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并交由甲审查签订。1.4协助甲办理抵押(质押)物权登记及合同公证手续。1.5属于多个出借人组合借款的,由乙监督出借人代表及时向各出借人转付借款人归还的借款本金及支付的资金利息。1.6借款本息费用结清后,乙督查出借人为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解除手续。第二条居间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式2.1乙为甲提供第一条借款居间系列服务,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终止日止,

3、甲按借款金额的月%向乙支付借款居间系列服务费。支付式:资金到位后,每一次支付出借人利息时同时支付居间服务费给乙,转入以下账户:户名:市慧鑫投资咨询服务XX;账号:320017571360525072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京润支行;2.2甲同意,若甲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的惩罚性违约金,作为乙协助出借人追索债权的劳务费用。第三条借款居间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约定3.1甲应当保守出借人和乙的商业秘密,不向借贷交易业务无关的第三人泄露出借人和乙的业务情况。-可修编辑---3.2乙应当保守甲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泄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4、,应由乙向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以及乙协助出借人维护和追索其债权等情况例外。3.3乙应妥善保管甲借款项目的权益要件,如有丢失、毁坏应承担补办责任。3.4乙为甲借款制作的《借款合同》以及附属合同,其约定条款应当合法有效,确保甲借款利益不受约定条款外的非正当干扰。3.5甲借入款项后,借款到期前甲因临时性困难要求展期,乙审查其理由正当并经出借人同意展期的,甲应向出借人支付展期期间的借款利息,并按展期前的付费标准向乙支付展期后的居间服务费。3.6甲借入借款后,因意外情形确需提前归还借款,而《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向乙补足应付居间费,乙已收取的居间费不予退还。

5、3.7甲认同乙提供的借款居间系列服务事项的确认式为:甲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从属于该《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和本合同。甲一旦签订前述合同,即表示甲对乙提供的服务没有异议。3.8甲对借款使用的合法性负完全责任,乙不因甲用借款从事非法经营或其他用途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4.1甲违约责任:4.1.1违反3.1项约定,向任无关第三泄露乙和出借人秘密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1.2-可修编辑---甲违反3.5项约定,不按借款展期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或居间费,乙拒绝协助办理展期手续,借款因此逾期的,甲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1.3甲以本合同约定式认可乙服务后反悔或违反3

6、.5、3.6、3.8项约定,乙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居间系列服务费,并可委托出借人代表依据《借款合同》依法向甲追索应收费用并停止对甲的后续服务;4.1.4甲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出借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足额赔偿的责任。4.1.5甲违反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有关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有权按该条项下有关约定标准的2倍向甲主损害赔偿。4.1.6甲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后,因甲原因导致出借人的抵押担保权不能依法设立,致使借贷主体不能实际按约定成交者,甲应按第二条约定标准或双以其他式约定的付费标准的双倍向乙支付违约金。4.2乙违约责任:

7、4.2.1除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规性文件要求向有关管理机关提供甲有关信息外,向任与业务无关的第三人泄露甲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2.2经甲申请,出借人同意借款展期而乙不提供居间服务时,甲有权从乙拒绝提供服务之日起拒绝向乙支付居间服务费;4.2.3妥善保管甲借款项目的权益要件,如有丢失、毁坏导致应承担补办责任;4.2.4-可修编辑---乙推荐的出借人代表若发生非法占据借款本息的行为,由乙负责追索,因此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损失,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2.5乙制作合同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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