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ID:6769594

大小:41.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1-25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_第1页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_第2页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_第3页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_第4页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1218(颁布时间)20041218(实施时间)20120101(失效时间)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

2、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规划部门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

3、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

4、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

5、,环境功能、居住人口分布、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于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等特殊地段用地界限,地下设施位置、管路走向、管径等。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区际间道路、管线埋设标高的互相协调。第十一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及竖向规划和景观设计;明确功能分区、配套设施建设位置、经济定额指标、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满足特殊要求的有关规划设计。第十二条 对于城市规划特殊需要的地段及由于经济等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规划项目,应当编制规划,预留用地,确定性质,实施控制。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用地调整时,应当逐步将各类用地内与规划用地类别不同

6、的项目迁出,使项目功能与用地类别相符。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规划绿地。经批准的规划绿地不得改变。本条例实施前已被占用或者局部被占用的规划绿地,可以恢复的应当限期恢复;不能原地恢复的,应当移地原面积补还。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历史文物古迹和体现城市风貌的保护性建筑、街道、街坊、广场和其他构筑物的改造和保护提出规划要求,并划定保护范围。重要地段应当作出景观设计。具体改造和保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确定城市中心区、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地区的建筑容量,逐步减少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各类地区

7、容积率及其他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由规划部门另行编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本市管辖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本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分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