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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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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立与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效劳提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效劳体系建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开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效劳,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根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
2、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效劳。 第三条公共文化效劳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效劳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效劳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按照公益性、根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效劳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效劳效能。 第五条国务院根据公民根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根本公共文化效劳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
3、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根本公共文化效劳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根本公共文化效劳实施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效劳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效劳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当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效劳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效劳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效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效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效劳工作。 第八条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效劳,促进公共文化效劳均衡协调开展。..word.zl...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效劳。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效劳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效劳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国家
5、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效劳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效劳水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效劳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效劳。 对在公共文化效劳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效劳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
6、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效劳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播送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效劳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立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根本公共文化效劳指导标准、省级根本公共文化效劳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效劳、流动效劳和
7、数字效劳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立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立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立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立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立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立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
8、建立,应当符合实用、平安、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word.zl...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效劳中心建立,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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